中国证监会4月1日发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规范期货公司风险“守门人”的职责等。
管理规定明确了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规定,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化解风险要求的,或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首席风险官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拥有独立的报告渠道和充分的知情权,以保障其正常履职。
证监会表示,管理规定旨在引导期货公司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出发,为有效规避合规风险,加强自我管理,自发建立起一整套以首席风险官制度为基础的合规、风控体系,其发布将对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期货市场的诚信文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管理规定还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履职保障、任免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据介绍,这项管理规定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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