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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打非”律师业务指引的几点建议

  郑名伟律师

  简介:擅长证券业务、知识产权、房地产、经济民商事纠纷;代理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索赔,任阿里巴巴商务网站法律咨询版主。

  ⊙郑名伟

  得知杨兆全律师和宋一欣律师共同执笔的《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出炉,作为多年从事证券市场维权的专业律师,非常欣喜。

两位律师把其个人研究贡献出来,为广大律师办案提供指引,这是律师及投资者的福音,针对该征求意见稿,我也提点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两位律师把该征求意见稿定名为《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这可能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2008年1月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个人认为,非法证券活动这个概念外延比较大,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是非法证券活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也是非法证券活动,《指引》主要针对“原始股”的维权,以“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作为标题,怕会引起他人误解,以为非法证券活动就是只“原始股”的非法发行问题,给证券市场的其他非法活动的维权造成障碍,建议把标题改为《“原始股”引发的民事责任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在内容中届定“原始股”的定义,这样对律师的指引更明确。

  对“原始股”的炒作者,其法律地位应怎样看待?在《指引》中的“股份出让人”包不包括这些人?现实的案例经常会有。举个例子,假设某人以每股2元从中介手中购得“原始股”10000股,他把其中5000股以每股3元转让给他人,以其实际损失来说,他亏损5000元,但转让给别人,又盈利5000元,这样的行为,在责任追究上他算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是原告,他是提10000股的损失还是5000股的损失?如果是被告,他赔偿后怎样向前手索赔?那怎样届定合法的股权转让跟非法的“原始股”?非法公开发行的特征:“向不特定对象”,“累计超过二百人”这些都是事后才能知道的现象,在其受让或转让时并不知道,怎样保护这些善意行为人的合法权利呢?

  《指引》对证据的指引上,列举了十项核心证据,但没有“非法公开发行”的证据,我认为应予举证,这是诉讼的法理基础,是投资人索赔的根据,如果该股票不是非法公开发行,投资者损失只能按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或者投资者以其出资额承担义务及亨有权利,无权提起索赔。因此,在诉讼中,怎样证明非法公开发行,是案件的诉讼焦点,也是双方举证的核心。

  诉讼方式上,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上,最好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这对当事人来说,成本最底,风险最小。对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的证据比较充足,投资者胜诉的可能性会加大,而且也没有民事诉讼诉讼费用的负担,应是投资者民事索赔的最佳方式。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是这类型案件的难点。一般购买“原始股”,时间都比较长,怎样认定其是“非法公开发行”,是原始股维权的重点,这可以参照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作法,以证监会、公安机关的处罚或司法部门的生效判决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样使投资者维权更清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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