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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股权投资损失可税前扣除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税前扣除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相关通知规定,昨日接受记者采访的几位业内专家认为,这或许会对相关公司进行并购重组产生一定影响,而对于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则可以降低成本,规避投资风险。

  2007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更是风起云涌。谋求企业控制权、实现产业整合、增强协同效应等,都成为并购行为的出发点。而协议收购、非公开发行、换股合并、要约收购、司法拍卖、行政划转、市场竞价收购等各种手段更是层出不穷。据相关资料显示,去年通过并购重组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共计约739亿元,增加上市公司总市值7700亿元,平均每股收益提高75%。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在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转结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韩复龄教授对此表示,从税收角度来讲,这样可以避免重复计税。他同时表示,当股权投资发生了盈利或者亏损时,在最后的转让过程中,可以让他们有个不错的选择。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教授同样认为,这对参与并购重组的公司来说,有利于相关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有利于股权结构调整。而对于参与股权投资的公司来说,则可以降低成本,规避投资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朱青教授表示,通知主要还是对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补充,“以后类似这样的补充应该还会陆续进行。”

  而对于是否会对企业的并购重组产生影响,朱青教授表示这并非针对企业的并购与重组,因为这里面所涉及的主要还是企业所进行的占有投资。他举例说,如果一家公司花100万元投资股权,如果赚了需要缴税,而赔了的话则可以认定为财产转让损失。

  除了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之外,国税总局发布的通知也指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后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缴纳所得50%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还对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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