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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起草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试行规定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中国证监会近日起草《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分公司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

  该规定发布前,证券公司设立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都应当在规定发布后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与此同时,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应符合证监会规定的相关审慎性要求。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申请获批后,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分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

  规定强调,分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依法对分公司实施监管。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的非经营性、非管理性机构的,应当报证券公司注册地和该类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该类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规定明确分公司系指证券公司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可以依法登记注册为分公司、中心等名称。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此外,征求意见截止至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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