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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实施在即 河南国企大培训

  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能会引起新一轮的劳资话题热潮。

  相对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影响更大。

  □经济视点报记者 殷 泽

  连日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返航门”事件成了舆论焦点。

虽然民航局专门成立的调查组已于4月6日飞抵昆明,这一事件的真相仍然没有浮出水面。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最初的“华为裁员事件”,到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再到如今的东航“返航门”事件,劳资问题已成为2008年来中国最具爆炸力的话题。

  与此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有关人士称,《劳动仲裁法》可能会引起下一轮的劳资话题热潮。

  两法的出台,引起劳资双方尤其是企业方的广泛关注。

  4月6日,河南省国资委第九届周末论坛开讲,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济济一堂,听取法律专家解析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法》。

  河南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劳动法”培训,将有助于预防劳动争议,规避用人风险。

  《劳动合同法》不可怕

  从来没有一部劳动方面的法律,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

  从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开始,围绕该法以及劳资问题的争论一直都没有间断过。

  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问题日趋严峻。有关专家认为,新法是“双输法”,也有人认为,这将是一个短命的法,肯定会被修改,甚至废除。

  刚刚过去的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修改新《劳动合同法》的言论也引起轩然大波,大部分争论都围绕新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展开。

  其中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第一女首富张茵的提案最为典型。她认为,新法中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新法的实施,将给企业带来很多成本支出和风险。

  与张茵的提案相呼应的是,很多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后,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规避法律责任。从最初的华为裁员事件,到中石油以及烟草系统清退临时工事件,再到中国银行的劳务派遣案等。

  与此同时,在东南沿海地区,还出现了民营、外资企业结业关闭,迁往越南、印度等地的现象。可以说,各方尤其是企业方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关注和担忧是空前的。

  但是,全国律协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国内著名劳动法专家梁智在论坛期间表示,新《劳动合同法》并不可怕,新法只是让违法的成本高于守法的成本,对劳动关系进行规制,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此外,梁智认为,新《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企业方很多权利,如何利用好这些权利,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个焦点,但是梁智认为,可以通过重视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制定来规避风险。规章制度曾被业内专家称为“小宪法”,合法的规章制度,将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外资企业对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制定非常重视。梁智透露,上海有一个律师,在劳动法实施短短3个月的时间里,依靠给在华世界500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就进账2000万元以上。

  《劳动仲裁法》更强势

  在论坛期间,梁智表示,现在很多企业把注意力集中到了新《劳动合同法》上,对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却重视不够。相比前者,后者可能对企业影响更大。

  在《劳动仲裁法》中,对劳方权利扩充的同时,相应对资方的权利做了限制。在相关条文中,为保证利益受损的劳动者尽快获得经济补偿,将在部分劳动争议中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

  在此类案件中,除非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的”等六种法定情形的,可以在30日以内申请撤销裁决。

  但是梁智表示,要想符合这些情形,又有充分的证据,对于企业来说很难。

  同时,《劳动仲裁法》将现行《劳动法》中60天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延长到1年,还引进了民法原则中的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及举证倒置制度。

  该法中,对劳方的权利进行了充分照顾,对资方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梁智认为,《劳动仲裁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对其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企业的管理中,要做到劳动关系法制化、劳动合同书面化以及劳动管理证据化。

  对于劳动争议,梁智还建议与会的国企负责人,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定期听取劳动者意见,将争议消化在内部,因为仲裁的败诉率非常高。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而企业的败诉率基本上在80%左右。

  对于河南省国资委组织的这次论坛,很多国企负责人都非常重视。“为赶上8点30分的论坛,我们早上6点就往郑州赶了。”一位外地省管企业负责人介绍。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实施,降低用人成本,规避劳动争议成了各个企业负责人不可回避的话题,在这一点上,国有企业也不例外。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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