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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发债明起实行市场化


  

   新规针对非金融企业,发债人应在银行间债市披露信息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制定并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方式的调整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方式上的重大转变。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办法规定,央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央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办法规定,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央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详见A2版)

  

  (来源:证券日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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