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作出决定,在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国内用肥旺季内,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所有化肥及部分化肥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基础上,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这一决定是针对目前国内春耕生产化肥供应及价格情况,依据有关法规作出的。
进入3月份以来,我国春耕自南向北普遍展开,随之全国进入了化肥使用旺季。而受国际能源和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的影响,国内、国际市场化肥价格差异不断扩大,拉动了化肥出口大幅增长。今年前两个月尿素出口171万吨,同比增加250%,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分别出口25.9万吨和31.5万吨,同比分别增长280%和130%。出口的过快增长加大了国内化肥价格上涨的压力,同时也造成了国内部分地区、部分品种化肥供应紧张。为保证今年春耕的顺利进行,为全年粮食丰收打好基础,针对目前化肥供应及价格出现的特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进出口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的规定,税委会作出了对化肥出口加征100%特别关税的决定。
从总量上看,我国大部分化肥品种产量充足,只要有效控制出口,完全能保证国内春耕用肥。同时也将对国内化肥价格的上涨趋势起到抑制作用。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氮肥、磷肥产能扩张较快,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将加大节能减排的难度,不利于化肥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从政策上加以引导,以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能源的使用效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化肥出口税率将为100%至135%不等。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