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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名博士硕士起诉万方数据公司

  一起多达500权利人提起的诉讼,将中国数字图书馆行业发展推上了风口浪尖。

  4月14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10起有关学位论文侵权盗版的案件。从2007年起,因被认为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己的论文收录入数据库并出售给一些单位和个人,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数据”)被323名博士和179名硕士先后告上法庭,被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每篇论文1-3万元的损失。

此次开庭审理的10起案件,正是属于这502名博士硕士所提起的案件。

  如此大规模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目的的法律诉讼,在中国数字版权行业内也是第一起,来自庭审现场的消息称,双方针对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构成侵权所应需赔偿的金额进行了辩论,由于双方诉求的差距过大,法庭调解并未成功,法院也没有当庭宣判。

  “我所担心的是,中国数字图书馆行业的发展会否因为这次的诉讼而发生倒退?”万方数据市场总监张秀梅在4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万方的态度是保护知识产权是应当的,如果被认定侵权就应当改正,但希望是一个创新的解决方式,能够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但她同时认为,这次诉讼不排除是竞争对手的敌意所为。

  “侵权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此案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孝霖在同一天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500多博士硕士的维权行为恰恰说明知识分子阶层对版权维护的觉醒。

  500硕博联告万方

  这不是一件偶然的群体性诉讼事件。

  2007年11月底,北京海淀法院曾对6名博士起诉万方数据侵权的案件作出判决。在那次人数较少的判决中,6名博士全部胜诉,并总共获得约5万余元的赔偿。该案件起诉的缘由与此后500余硕士博士起诉的原因基本一致。

  在记者所获得的一份判决书中看到,原告杨理,乃是内蒙古经济管理学院的教师,代理人是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段春梅律师,其所诉被侵权的论文,是其2003年4月所完成的博士学位的论文。

  杨理认为,北京万方数据公司,未经作者本人授权,擅自将自己的论文收录入其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将学位论文数据库出售给高等院校图书馆等用户,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则在其局域网内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万方公司此举已侵犯了自己论文所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在调查取证并开庭审理之后,认为万方公司侵犯了杨理对自己论文所享有的著作权,并判决万方数据停止侵权,赔偿杨理7870元。

  “正是因为我们所代理的这一起6名博士提起诉讼获胜,所以才引发了众多的论文作者对自己权利的注重,并纷纷委托我们代为起诉。”李孝霖说,在上述案件获胜之后,洪范广住律所逐步接到了全国各地的委托人的请求,因此,500多名硕士博士的诉讼由此展开。

  万方数据是科技部下属的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下称:中信所)所控股(51%股份)的公司,万方数据宣称,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第一家以信息服务为核心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互联网领域,集信息资源产品、信息增值服务和信息处理方案为一体的综合信息服务商。实际上,通俗来讲,万方数据就是一家数字图书馆公司,张秀梅表示,其目前拥有学位论文数据多达百万篇,其中已经数字化的有50万-60万篇。

  张表示,万方数据的许多文献信息都来自于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而学位论文都是万方公司代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同一些高校签订的。“中信所是国家规定的三个论文馆藏地之一,因此我们使用这些论文资料,是已经获得了授权的。”张说,在同高校签订协议的时候,万方就已经支付了使用费用,但是否能够到达作者手中,万方数据无法监控。

  但是,李孝霖则表示,论文作者并不知情这些论文已经被授权,而且中信所和万方数据公司虽有股权关系,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万方数据可以使用原告论文的合法理由。

  国内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也参与了此案,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李孝霖表示,这一案件的深远意义,在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如何考量互联网环境下出现的新情况,如何让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太高的现状发生转变,让网络版权行业的发展更为健康。

  公益还是商业

  事实上,在法庭的辩论上,除了万方数据使用中信所数据是否合法、是否真正支付了权利人版权费用的问题之外,争议焦点还在于,万方数据公司的行为究竟是公益性还是商业行为,而公益性行为发生了侵权盗版行为是否仍旧需要按照现有法律来进行惩治?

  张秀梅表示,万方数据公司成立的缘由,就是承担许多中信所没有实力完成,而希望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公司来完成的任务。“中信所希望将馆藏的信息变成数字化信息,但是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万方数据承担了这一工作,这完全是公益性的行为。”张说。

  实际上,在法庭答辩中,万方数据也认为,自己对原告作品的利用,是依据国际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公益项目任务,并未将原告作品作为一项纯粹意义的产品进行完全商品化的营销。

  “我们的产品(论文数据库)知识出售给高校、科研院所和图书馆,并约定仅在各单位内部局域网IP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范围是有所限制的。”张说,“其次,我们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科学研究成功在科研学术共同体内部的公开,推动科技信息成果的交流,是有公益性的因素的。”

  另外,张还强调,论文数据库在出售时,仅向图书馆收取数据库制作成本费用,比如在向国家图书馆提供服务时,仅收取2元每本的成本费,其他单位的供应也参照这一标准。“每年我们都要花费上千万的制作和版权成本。”

  李孝霖则认为,万方本身是一家商业公司,其行为是否属公益性并非判断是否侵权的依据。在答辩中,李表示万方数据从2003年-2007年向国家图书馆销售学位论文合同金额70余万元,由此可见经营学位论文有很大的利润空间。“按照这个数据算,有数百家单位买了,比成本应该高很多。”

  记者采访获知,万方数据目前拥有1200多名员工,年销售收入大概1.5亿元,目前在学位论文市场上大约占50%的市场份额。

  “公益性用途侵权难道就不要受惩罚?”李孝霖说,侵权了就应该受到惩罚。

  万方数据在法庭答辩中称,促进科研成果在优先的学术群体范围内传播之公益目的,而使用了原告的作品的行为,不应当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实际上,法庭试图进行调解双方的冲突,但是在赔偿金额上双方悬殊过大,而没有达成。万方数据认为按照电子出版物的稿酬标准,支付给作者的报酬金额在3-30元每千字,而原告则坚持按照传统出版物30-100元每千字标准的上限给付稿酬,这一差异造成双方调解失败。

  “在创新的环境下,我们认为稿酬标准也应当相应作出创新。”张秀梅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的传播率,与传统的传播具有不同的方式和效果,应当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创新稿酬标准。

  李孝霖则对此表示并不认同:“互联网传播和普通传播知识渠道不同,是传统渠道的补充,效果是一样的,而且使用更为方便,因此仍旧需要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给付。”

  数字图书馆版权瓶颈

  “我们打这个官司的目的,还是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注意,并改变目前这种侵权成本过低,而维权成本过高的现状。”李孝霖多次表示,500多博士硕士如果没有洪范广住律所带头,是很难召集起来打这场官司,“由于权利人的分散,造成了维权成本过高,但是侵权成本却非常低,我们希望提高处罚的门槛。”

  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年中,也发生过多起对于数字图书馆侵权所提起的诉讼。2003年,著名发法学专家郑成思状告“书生数字图书馆”,侵犯其著作权;2004年,著名律师徐家力起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称其所出版的电子数据库侵犯了自身一些文章的著作权;2005年11月,河北省32名作者向石家庄市版权局投诉“中国知网”,称该网站侵犯著作权;2007年,自由撰稿人李昌奎状告超星数字图书馆侵犯其数部作品的著作权;这些案件无一例外以数字图书馆的败诉而告终。

  “为什么这些案件无一例外地是权利人胜诉呢?”李孝霖说,因为国内数字图书馆许多都存在侵权问题,所以一告就输,“如果所有的权利人都觉醒了,那么中国数字图书馆行业的发展就将陷入到一个难以发展的地步;所以,我们现在就要求这些公司,尊重知识产权。”

  张秀梅也认为,万方数据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态度是肯定的,但由于历史原因及其他客观因素,已经造成这个行业存在一些瑕疵,而自身解决起来非常棘手,“我担心这个判例的示范效应,会否造成未来这个产业发展的倒退。”

  “复制能力好得不能再好了,法律保护弱得不能再弱了。”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家力在自己撰写的一篇关于探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文章中如是感叹,“网络的发展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是一场法律上的较量。”

  “不管结果怎样,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一种制度,就是保护知识产权一定要先治理后发展。”李孝霖说。而张秀梅也认为,一种创新的制度,能够平衡权利人和企业、公众利益的机制希望能够就此建立。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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