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文胜 张勤峰
ST科龙(000921)公告称,公司近日从相关渠道获悉,河南省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以延迟开发的理由于2006年11月份收回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商丘科龙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南侧、豫苑路西侧的125,267.84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减少07年利润约1719万元
ST科龙表示,商丘国土资源局此次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将使公司2007年合并利润减少约1718.91万元。
该土地账面原值为3754.63万元。商丘科龙于2005年8月收到当地法院通知,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已将商丘科龙诉诸法院,因商丘科龙未按期开发土地要求收回其从商丘冰熊冷藏设备有限公司受让的此块土地。当地法院当时已查封该土地使用权,公司于2005年已对该土地计提了减值准备18,207,006.81元。截止2007年底,公司已对该土地使用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公司认为商丘国土局未依法办事
公告指出,该部分土地是商丘科龙2004年以3600万元从商丘冰熊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手中购得,商丘科龙于2004年9月获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取得合法有效。ST科龙董事会表示,公司认为商丘国土资源局并未按法定程序收回该土地。
ST科龙称,截至目前,商丘科龙并未收到商丘国土资源局制作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公司认为商丘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依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确定行政相对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延迟开发”尚存争议
针对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延迟开发”理由,ST科龙表示,商丘国土资源局未提供可供开发的条件,该地块上农民仍然在居住和耕作,根本不具备动工开发的条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第15条规定的“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的情形,虽超2年也不应无偿收回。因此,公司认为商丘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无偿收回商丘科龙187亩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在处罚程序上存在问题,并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ST科龙还表示,商丘国土资源局至今未对商丘科龙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丘科龙仍然享有随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公司及商丘科龙将采取必要手段以维护自身和股东合法权益。
据悉,商丘科龙成立于2003年9月2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ST科龙通过其子公司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商丘科龙100%股权。商丘科龙2007年未经审计总资产为11,102.18万元,未经审计净资产为7,733.01万元,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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