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接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恒基房地产)转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就公司借款及新恒基房地产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该院提出执行申请,山东高院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05357股(变卖价款以19328341.23元为限);将上述股票的变卖款扣划至山东高院账户。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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