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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控亟待引入司法力量

  李季先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在近日举行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加强对大宗农产品、初级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市场供求、库存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增强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重点防范局部地区、个别品种价格的异常波动,坚决防止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性问题和少数品种的价格异常波动所引发的价格全面上涨。

  对于渴望通过执法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消费者和有关经营者来说,非常希望上述部门的表态能转化为现实的执法行动。目前的价格立法、执法气氛,以及上述部门通过修订和出台相关价格调控法规以及贯彻这些法规、规章所展现的惩治价格操纵、抑制价格过快增长的决心,也让人们有理由对这些关系民生的价格行政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寄予厚望。

  但正如一些法律专家所说,这些价格调控措施的落实毕竟不是简单的令行禁止关系,制定临时预案也好,继续执行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也罢,都只是行政力量依靠其“良心”在起作用。

  于是,一方面,国家发改委等价格主管部门在纷繁复杂的价格调控中常常是独肩担道义,不堪重负,行政成本巨大;而另一方面,按照国际惯例作为价格调控另一翼的民众可以借助的司法力量,却在我国成了旁观者,长时间缺位于价格调控,行政与司法联动调控难以建立。譬如,根据《价格法》与有关价格调控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等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应该密切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执法合力,严布法网。然而,当下的价格调控却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一套多部门临时联合执法机制,更没有进行制度整合,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为弥补这一缺憾,笔者以为,抑制价格过快上涨、打击价格操纵,除要继续充分发挥国家发改委等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调控作用外,还需要尽快引入使公众和司法机关都能参与其中的价格调控另一翼??司法调控。

  首先,应建立打击价格操纵违法行为的行政和司法两翼民间启动机制。要充分调动起消费者、守法经营者等利益相关者打击价格操纵的积极性,授予他们启动价格操纵等非法价格行为的行政、司法调查启动权,以及对特定价格违法行为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受害者救济的公益性诉讼权;要切实避免将价格处罚新规的完善理解为是其单一的价格主管部门的配套措施跟进,以便跳出价格监管的行政窠臼从更宏观的“大监管”视角看问题,必要时还应辅之以公益诉讼基金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等主动财务救济措施。

  其次,应把打击价格操纵、强化临时价格干预的行政处罚与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制裁衔接起来,形成行政与司法两翼共振,尽快启动相关打击价格操纵的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制定工作。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应切实担负起制度建设责任。譬如,国家发改委眼下的当务之急就是抓紧总结经验,参照相关价格刑事违法等方面的界定,出台哄抬物价行为的“其他手段”界定标准,以及进行价格公益诉讼的司法实施细则。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打击价格操纵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与司法联动监管应借鉴金融监管中的联席会议做法。比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抓紧研判、拟定行政与司法联动执法文件,并形成相对固定的定期联合办公或联合执法制度,但要注意根据价格违法的特点有所机制创新。尤其是对于行业协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置,既要快和准,又要形成震慑力。

  (作者单位: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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