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常识邓新华专栏
宋庄宅基地房纠纷案中的两起案件近日在法庭的主持下和解,艺术家王庆松、杨大味与村民协议:艺术家可以在村民宅基地房中继续居住,直至房屋拆迁;拆迁时,地上物补偿款、拆迁费用、区位补偿款归艺术家所有,土地补偿款归村民所有。
宋庄小产权房系列诉讼吸引全国眼球时间颇长,因为这些诉讼的结果,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取得更高收入,也关系到市民是否可以购买更便宜的房子。这两例和解,可以让人们看到节约小产权房交易费用的曙光。
市场经济的一个核心制度是延自古希腊、罗马的“私法自治”传统。在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当事双方以契约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份契约即为一份“私法”。国家的责任不是干预私法的内容,而是保证“私法”得到遵守,违背契约者必须赔偿。宋庄卖房农民和艺术家之前的买卖契约,就是一份“私法”,本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某些不合时宜的政策、法条宣布,这样的契约是无效的,一些农民据此毁约,这显然是有违市场经济精神的。
这些不合时宜的政策、法条造成的困难不小。首先,艺术家当初付出购房款,该怎么补偿?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自卖房协议成立后的所有房屋增值部分,都应归艺术家所有,但起诉农民显然不会同意,而根据那些政策、法条是无法合理判决的。其次,还有不少农民想出售小产权房以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但如果宋庄农民无一例外都胜诉,则买方就得面对卖方随时可以“合法”毁约的局面,不免要战战兢兢。
以上种种,大大增加了小产权房的交易费用。宋庄的这两起案件和解,在这类案件中走出了一条巧妙的创新之路。在交易安排上,协议双方把居住权作为交易对象,这就回避了那些不合时宜的政策、法条。同时,在财产权利上,双方各退一步,对未来的财产补偿问题进行分割。买方付出的价格,实际购买了两部分:居住权和财产补偿权。这份新的“私法”,体现了双方的现实精神和妥协精神。
宋庄乃至全国还有很多这类案件悬而未决,同类交易完全可以借鉴这一典范,重新作出权利义务的安排,让卖方甘心、买方放心。当然,这两起和解协议的意义并不仅止于此。未来将要成交的小产权房,可以作出更为合理的安排。比如说,两份协议中根据地上物补偿、土地补偿等类别来分割未来财产补偿,这还受到不同拆迁政策不确定性的影响,双方完全可以对财产补偿进行固定比例的分割,或者一方放弃补偿。不同的权利安排,交易价格不同,由市场调节即可。
这样的创制越多,越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共管理者最好能够顺应民意,推进改革,解除不必要的管制,使交易双方可以进一步节约交易费用。(作者为网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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