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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设备:受惠国家新政策 维持行业推荐

  投资要点

  2008年4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附件。

  所称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1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企业在研制生产初期上述年销售量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我们的观点:2005年7月国家出台《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划,“十一五”期间拟建成30个10万千瓦级的风电项目,在内蒙、河北、江苏、甘肃等地形成4个百万千瓦级的风电场。日前公布的政策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来鼓励国内风电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推动国内企业扩大风机设备的生产,扩大国内风电企业的市场份额,此项政策对于国内风力发电上市公司构成利好。 (来源:东海证券)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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