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此消彼长的关系。股权激励制度的产生,正是为了解决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间的矛盾,尽可能使两者的利益一致化,以利于企业的运营。
简单地说,股权激励就是委托人(股东)如何激励和约束代理人(公司经营者)的行为,以谋求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
实施股权激励,其实质是在企业的所有者和企业的经营者之间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利益关系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在多大程度上提升企业的业绩呢?在国内,股权激励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的实践活动正在进行中,尚无法取得可资分析的经验数据。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性质相同的企业之间,实施了认股证计划的公司,与没有实施认股证计划的公司相比,前者带来的股东投资回报率比后者平均高出2个百分点。
当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也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通常的做法是,为了稳定获取期权增值利益,公司管理层可能会操纵利润,玩弄“利润挪移”戏法,影响行权价格。比如,在授权时段隐瞒报表利润,甚至发布“利空”消息,打低股价,最大限度地降低“期权认购成本”;在行权时段把隐瞒利润与当期利润在报表中叠加公布,制造业绩行情,促成股价高企,行权兑现暴利。
美国安然公司(Anron)、世界通讯公司(Worldcom)的会计造假就是很典型的例子。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安然公司采取复杂财务合伙形式,虚报盈余,隐瞒巨额债务,其起因就是因为公司管理层为了获得并兑现数额巨大的股票期权。
从目前国内的实践情况来看,实施股权激励确实有利于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但也表现出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巨额股票期权费用摊销导致公司出现账面亏损。
例如,本可以分期摊销的股票期权费用却在短期内甚至一次摊销完毕,从而对当期会计利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排除公司管理层利用期权费用摊销而影响公司业绩的意图,因此也就不能排除公司管理层操纵上市公司业绩的问题存在。这就使问题回到了股权激励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上来了。
股权激励机制虽然可以使公司股东利益与公司管理层利益取向一致,但并不能完全化解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矛盾。在公司财富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利益与管理层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此外,公司管理层为了确保满足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也会利用会计手段与会计技术,合理合法地调节公司的利润水平。
从海南海药和伊利股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导致账面巨亏的情况来看,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存在。由此可见,即使是实施了股权激励机制,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关系的调节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如何使股权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减少甚至消除其负面作用,仍然是我们今后将要面临的重大问题。国际经验告诉我们,约束和激励,二者切不可偏废,只有建立在严格约束之下的激励,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激发起财富创造的热情。
(责任编辑: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