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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把高管辞职套现的“金手铐”打牢固些

  今年春节过后,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现象受到市场的普遍关注。高管辞职套现虽然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但它却极大地动摇了投资者的持股信心,甚至对公司的发展也有不利的影响。也正因如此,一时之间,市场上呼吁管理层加强对高管辞职套现现象进行管理的呼声甚高。

  令人欣慰的是,这些呼声终于得到了回应。4月28日,深交所发布通知,进一步对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规范。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深交所通知的出台,实际上是给高管的辞职套现行为戴上了一副“金手铐”。不过,从深交所通知的内容来看,深交所给高管们戴上的这副“金手铐”有些过于宽松,让辞职套现的高管们仍然有利可图,深交所有必要把这副“金手铐”打造得更牢固一些。

  根据《公司法》规定,相关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参照这一标准,那些辞了职的高管,在没有为公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其套现的标准应该更加严格才对。而深交所的通知,却是在高管离任的半年之后,就将其所持股份解禁50%;在离任后的18个月期满,将其全部的股份解锁。由此可见,辞职套现对于上市公司高管来说仍然有利可图。

  不仅如此,高管们达到股票套现的目的后,仍然还可以重返原来的岗位任职。因为深交所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3年内,上市公司可通过合法手续再次聘任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这一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在达到辞职套现的目的后,再重新返回原来的高管岗位是完全可行的,这对于那些没有辞职套现的高管来说就有些不公平了。

  如何把对高管辞职套现进行监管这副 “金手铐”打造得更牢固一些?笔者以为有两条是需要加以改进的:一是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后减持股票的标准仍参照在职时的标准来进行,即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或将这一标准进一步降低为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0%,让高管辞职套现的美梦落空;二是辞职后已经大肆抛空所持股份或大规模减持所持股份的高管,在重返公司高管职位时,应买回超额抛售的公司股份,并予以锁定。如此一来,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就不会是为了股票套现的缘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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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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