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与第二大股东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及关联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并为三联集团大额贷款提供担保,未按照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构成原《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所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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