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公布了由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一则文件,要求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对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而是按照件(套)数。具体标准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此前,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标准是:对住房收取的,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
这则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日期为2008年4月15日。制定的法律依据是颁布不久的《物权法》。
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另外文件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分别施行了免收和减半收取的政策。
该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各地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