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五年来,证监会对证券发行监管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探索,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核准制要求、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为促进证券一级市场的迅速发展,进而优化上市公司结构、提高市场整体投资价值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作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闸门”,发审委审核是我国证券发行核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从1993年6月第一届发审委成立到2008年4月30日第十届发审委的成立,历经16年的风风雨雨,发审委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中走向完善。
历史沿革
发审委制度的历史沿革应该从1993年开始,第一届发审委于199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证监会成立。
1999年《证券法》颁布实施后,发审委成为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法定审核机构。根据《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199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9月由证监会发布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成立了第四、第五届发审委。
业内人士指出,《条例》实施近四年,发审委在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较好地起到了专业把关的作用。
但这种制度安排难以对委员实施有效的问责制度和监督机制,易于产生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的情况,由于委员人数过多,掌握的审核标准不尽一致,且委员全为兼职,审核质量有时存在一定的差异等。
新制度实施
为使发行审核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和公平,证监会于2003年12月5日公布施行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对发审委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废止了原《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发审委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全面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强化委员的审核责任;三是将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实行坐班制,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发审委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减少原有二审制情况下由于两组委员审核标准掌握不一致而造成审核结果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况;五是约束发审委委员的行为:要求委员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委员所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凡私下找过委员沟通的企业一律要求委员回避开会;要求委员列席发行部的相关审核工作会议,熟悉企业情况;六是要求委员撰写审核工作底稿,并按工作底稿发表个人意见,实行记名投票,保证委员在审阅申报材料、撰写工作底稿、发表审核意见、投票表决等各环节上保持一致性,将委员个人的独立判断责任落到实处;七是实行会前承诺制度,在发审委会议召开之前,要求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签署《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发审委审核的承诺函》,每位参会委员也要对是否与发行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签署《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等。
2006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公布。新的发审委制度通过提高透明度,设立专职委员,建立对发审委委员的问责和监督机制,强化了发审委委员的专家功能,加大了发审委委员的审核责任,使发审委审核在贯彻三公原则,把好上市公司准入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发审委制度运行总的情况来看,发审委制度的设计是比较合理的,执行是认真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委员组成
《发审委办法》对发审委的组成在第六条、第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每届任期一年。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在新的发审委制度下,发审委从第六届开始到第八届委员的组成为25名,其中专职委员13名,兼职委员12名。
2007年以来由于审核任务繁重,第九届、第十届发审委组成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专职委员人数,减少了兼职委员人数。在组成的25名委员中,其中专职委员17名,兼职委员8名。
八方面监督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考核评价。委员任期届满,中国证监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会前承诺。在发审委会议召开之前,要求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签署《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发审委审核的承诺函》,每位参会委员也要对是否与发行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签署《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每一场会对每一家公司是否接触都要签。
问责制度。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谈话提醒。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即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举报机制。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开批评。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对发行人的处罚。中国证监会发现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委员或者干扰发审委审核的,证监会将暂停安排发审委会议对相关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如果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的,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将不予核准。
对保荐人的处罚。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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