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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违规案余波:证监会近三年后追加处罚

  李晶

  2005年曾轰动一时的外高桥(600648.SH)高管违规案并没因相关责任人的被捕而最终画上句号。事隔将近三年后,中国证监会还查出其他违规事实,并对外高桥公司本身以及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了追加行政处罚。

  外高桥曾于2005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有关通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上海稽查局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

  当时该事件的矛头主要对准的是公司原总经理史贤俊,其在事发的一个月后被免去职务,再过一个月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罪名是涉嫌挪用资金,涉案金额高达2.2亿元之巨。

  实际上,史贤俊等人的违规事实还不仅限于此。经过证监会历经近三年的调查,认定其不仅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且数额巨大,还存在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违规行为。今天,外高桥公告称,已于2008年5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虚假记载行为的违规事实,证监会认定该公司2003 年年报、2004 年半年报以及2004 年年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虚假记载。公司分别将上述定期报告中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人民币-存出保证金-国海证券”科目记载为90164974.67元、141611405.55 元以及203274177.15 元,但实际存在的数额分别为3384 元、20770.55 元以及20770.55 元,其他资金已被划作他用。这也就意味着,当初被史贤俊等公司高管挪用的金额实际总计超过4.3亿元。

  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追加处罚为,“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史贤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丁莉、盛默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刘新民、洪志华、叶国安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于除史贤俊之外的其他人员,公告并没有公布其原相关职务,外高桥仅称:“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第四届董事会履职期间,相关责任人已全部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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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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