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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管体系促证券公司稳健发展

  □ 海通证券研究所 陈峥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这次修订体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反映了近几年来证券公司的发展实践和监管经验,吸收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成功做法,重新构建了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对于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创新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公司监管的制度框架。证券法在总结证券公司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证券公司监管的制度要求,为有效监管证券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信息报送义务。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启动了证券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强制要求所有创新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对于证券公司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二是明确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确立了证券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的法律地位,为准确反映并有效防范证券公司存在的流动性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水平,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稳健经营。

  三是明确要求证券公司设立隔离墙,防范利益冲突。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这有利于健全证券公司的内控机制,完善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的运营风险,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管机构充分有效的监管手段,主要有:一是加强了证券公司的事前监管,规定了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的条件和要求。二是赋予了证监会充分的日常监管手段。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三是规定了证监会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了行政强制措施,监管机构力不从心的局面将得到彻底改变,证券公司违法经营、管理混乱、风险巨大的现象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将进入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四是规定了证券监管机构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手段和方式。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监会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管机构以处置权,为有效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新证券法还进一步强化了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市场禁入的强制措施。

  截至2007年8月28日,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证券公司将按照新的分类监管办法转入常规监管。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证券监管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监管方式和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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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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