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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日起 家电产品也有了“保质期”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刘莉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 《通则》)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产厂家将对其生产的家电标明安全使用期限,并规定安全使用期限从消费者购买之日计起。

消费者在这个期限内正常使用却有家电漏电、起火等安全事故,厂家将承担所有责任。

  以企业“自我声明”为主

  记者了解到,与食品、饮料等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注生产日期的做法相比,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家电产品生产日期标注多数都很不显眼,并且没有标注具体的安全使用年限,由此带来超龄使用家电产品的现象非常普遍,因老电视机爆炸、老电热水器漏电、老煤气灶漏气等超龄家电引发的事故每年都有发生,导致消费者蒙受财产损失,有时甚至危及生命。但到目前为止,使用超龄家电带来的安全隐患却并未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足够重视。

  记者了解到,5月1日起在家电产品上所标明的安全使用年限,是以“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并且不应少于《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主要零部件的“三包”年限。

  安全标注未受普遍重视

  实际上,许多家电产品在国际上都有通行的使用年限,如冰箱12~16年、彩电8~10年、洗衣机8年等,这个使用年限的前提是在一般家庭的平均使用强度下,超强度使用不在这一范围之内。据悉,已实施的《通则》也将遵循上述国际惯例。

  但时报记者近期走访家电卖场发现,大部分的家电产品还并未标注具体的安全使用年限,卖场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并未收到“要标注”的通知。厂家有关负责人则告诉记者,《通则》是推荐性标准,并不是强制性标准,所以并未采纳,但企业自己有一些对安全问题严规规范的企业标准,也个标准甚至要高于《通则》中的有关标准。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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