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霞 霍侃
资金来源渠道的明确将为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新的生机。
银监会昨日正式公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首次提出,除股东缴纳和捐赠资金外,还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处融入。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的进入,对一直面临资金来源瓶颈的小额信贷公司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
参与首批试点的山西省平遥县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去年均向商业银行提出过希望能融入资金,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不明确、融资缺乏政策依据而未能成行。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
“这种利率确定方式很市场化。”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副行长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我们也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来对待,主要还是要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背景和资信情况,具体利率是一视同仁的。”
一位国有银行人士则认为:“现在大家普遍流动性吃紧,可能小额贷款公司想从银行拆入资金也不会很容易。”
杜晓山认为,“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一比例有点低。这样算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66%,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8%。相比较而言,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的杠杆作用较低。
“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持很谨慎的态度。”杜晓山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上开了个小口子,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两者的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500万元和不低于1000万元。
自2005年下半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和陕西等5省(区)参与设立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截至目前共成立7家,其他省份的民间资本也自发成立多家同类公司。
一位权威人士曾对本报表示,《意见》出台后,小额贷款公司将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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