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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让违规减持者付出代价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宏达股份违规减持股东后,市场各方纷纷猜测证监会会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处罚措施。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日前表示,将根据调查结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罚违规减持股东。

总体原则是让违规者付出代价,同时震慑潜在违规者。

  除了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也在酝酿更严格的处罚措施,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罚建议。

  上证所表示,针对违规超比例减持存量股份的行为,交易所正在抓紧研究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对违规账户延长限制交易期限、增加限制交易品种、重审相关违规股东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提请证监会立案查处,以及建议冻结资金账户、限期回购超减股份、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等措施。

  深交所建议,除了处罚违规上市公司股东外,对于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造成违规减持的会员,也将严肃处理。深交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和上市公司加强对相关规定和有关规则的学习,及时提醒有关客户或股东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各会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客户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行为的监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违规减持行为的发生。

  此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08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据介绍,证监会将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和安全。

  每日经济新闻:大小非前赴后继违规 须让他们付出代价

  话题缘起

  从4月20日至5月7日,在大小非减持指导意见出台仅仅10多个交易日内,就出现了三起顶风作案的违规事件。是什么让违规者如此肆无忌惮?

  其实,问题的症结很简单。违规公司在高价位一口气抛出超额股票,到手的就是实实在在的钱。

  相比之下,目前违规公司受到的惩罚很小。

  一边是落袋为安的巨大利益,一边是微乎其微的违规成本,恐怕谁选择起来都很容易。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重罚,让违规者“得不偿失”,才能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才能换来有利股市健康运行的法治环境,让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护。

  观点1 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恶意减持者

  曹中铭

  从宏达股份到冠福家用,再到开开实业,恶意违规减持者接二连三出现。并且,其性质相当恶劣,情节非常严重,影响极坏,属于典型的“顶风作案”。

  资本市场不是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东的“菜园门”,想进就进,想出就出。置身其中,就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减持限售股,就应该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框架内进行。超出了这一框架,就是违规,违规就意味着要付出代价。

  上述3家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恶意减持行为,亵渎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不仅对那些遵纪守法的减持者不公平,对于二级市场参与者不公平,更造就了整个市场的不公平。而且,对于投资者刚刚回升的信心是一种沉重的打击,明显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这些违规者从重从快进行严惩。

  A股市场不需要什么 “大腕”,更不应有什么“特保儿”。没有了那些害群之马的骚扰,违规事件必然会减少,市场会平静得多,也会公平得多。

  但是,截至到目前对于相关恶意违规股东的惩处,显然无法让市场满意。尽管沪深交易所均在第一时间做出了反应,并且上证所对于开开实业相关股东的处罚进一步强化,却难逃不痛不痒的弊端。另一方面,宏达股份的两股东从4月29日惹是生非,到日前证监会稽查总队才介入调查,凸显出监管部门反应的迟缓。况且,从立案稽查,到调查取证,再到最终公布处理结果,中间还存在一个滞后效应,无形中削弱了对违规者的打击效果。

  无论是公开谴责与记入诚信档案,还是短期内限制相关股东账户的交易等,都不可能产生强大的威慑力,特别是对于个别将账户上的股份一抛而空的股东更是如此。进一步加重惩罚势在必行,只有真正触及违规者的切身利益,才能达到打击违规者和震慑后来者的目的。

  在昨天的文章中,笔者曾建议冻结恶意违规者账户3至6个月,禁止其买进与卖出任何证券及衍生品种;没收超过股份总数1%所取得的收益,并处以相同金额的罚款。鉴于恶意减持者不断出现的现状,笔者以为冻结违规者账户的期限应扩大至1年时间,包括卖出证券所获得的资金亦相应地进行冻结处理。另外,上证所提出的重审相关违规股东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限期回购超减股份等措施亦可以一并采纳。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部门也应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最快的速度介入与公布处罚结果,而不能像对待宏达股份那样给市场拖拖拉拉的感觉。

  惩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进行事前防范。除了交易所之外,其会员单位也要切实地履行监控的职责。一经发现违规,立即锁定相关股份。只有多方形成合力,才能防止恶意减持者的阴谋得逞。

  观点2 规范大小非减持 要法治不要人治

  皮海洲

  对违规减持的大小非股东做出及时的处理是很有必要的。不过,从沪深交易所对4家违规减持股份的大小非股东的处罚内容来看,处罚措施犹如隔靴挠痒。

  正因如此,对于大小非的违规减持之举,市场上要求从严查处的呼声不断。甚至就连上证所方面也正在抓紧研究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对违规账户延长限制交易期限、增加限制交易品种、重审相关违规股东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提请证监会立案查处,以及建议冻结资金账户、限期回购超减股份、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等措施。

  在目前股市备受大小非问题困扰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求从严查处大小非违规减持行为的呼声是不难理解的,而且相关的处罚措施也确实需要予以完善。

  问题是对于大小非违规减持行为的查处,必须要讲究“法治”,不能单凭某个部门或是某个部门领导的意志来处理问题。毕竟大小非的流通权,是通过股改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取得的,大小非减持股份,是依据股改契约而行,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反,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只是单方面作出的约定,不具备修改股改契约的法律效力,它只能视为是为大小非的减持指明了一条出路,但却不是大小非减持的唯一选择。在符合股改契约的大前提下,大小非选择怎样的减持途径,那是大小非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包括监管机构都无权干涉。所以,要不要查处、如何查处大小非违反《指导意见》的减持行为,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不能凭着“想当然”来办事。

  因此,要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监管部门首先就应拿出完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办法出来。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管理办法,或者拿出来的办法本身上就没有法律效力,甚至漏洞百出,那么,规范大小非减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任何用“人治”代替“法治”的做法,都将无助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只会给中国股市的发展埋下更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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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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