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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三项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内在发展

  完善“三项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内在发展

  文/张永强 柯法业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我国的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责任,突出“补充”的功能,旨在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压力。这一设计思路既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国际上养老金改革发展的趋势。随着相关政策的实施,大批企业陆续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规模也从2000年的200亿,发展到2005年的680亿,2006年底大概在900亿左右。然而从2006年220亿左右的年增量来看,距离每年1000亿元的年增量还有不小的差距。

  为何缺乏内在发展动力

  一、企业社保支出负担过重

  企业必须在缴纳基本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然而过重的社保负担,让企业无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我国企业的社保负担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以及住房公积金六大项目,企业缴费额度已占工资总额的30%-40%,而主要发达国家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仅工资总额的10%-30%。高额的社保支出,必然挤压了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进而影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二、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年金应该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运用减税、免税、延迟纳税等优惠政策可激励企业和员工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这些优惠政策也是政府间接介入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尽管我国各地陆续设立了标准不一的税收优惠制度,但统一的、完整的涉及企业年金3个运营阶段的税惠政策是缺失的,而且我国所得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律规定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在我国,利用丰富廉价劳动力资源、压缩人力成本还是企业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在国有企业利润考核压力和私营企业逐利本能驱动下,如果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更得不到拓展。

  三、缺少有效监管和信息披露

  众所周知,企业年金的保障对象是企业员工,因而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力是企业年金制度的根本。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才能有效地保护企业及员工的权益,才能让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而无后顾之忧。

  企业年金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式,其基金是在永续经营的理念下持续运作的,即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除非死亡或退休时才能领取个人账户上的养老金。可见,企业年金是一个长期计划,从建立到领取要跨越几十年,因而会积累巨额的基金资产,而这笔资产所带来的投资收益也是相当可观的。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西方各国一般都规定,企业年金的受托投资营运机构必须定期向企业年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受托投资营运机构以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信息的不对称给违规操作和幕后交易留下了较大空间,所以应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才能有效地避免这种现象。

  另外,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还处在行业自办或者社保经办状态中,没有按照“两个办法”规范运营,在市场上没能起到应有的示范带动作用。在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情况下,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制度风险和道德风险。

  亟须完善“三项制度”

  一、构建“三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降低基本养老替代率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既相互补充又相互替代。企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补充,反之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也影响着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比例过大,势必制约企业年金的发展。

  降低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既有利于国家应对老龄化危机,降低财务压力,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增长,又能够通过让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从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障意识。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为80%-90%,基于我国现今替代率过高的问题,国家已将目标替代率降低至58.5%,降低的部分由企业年金来弥补。既提高了职工缴费的积极性,也减轻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我们建议,国家在将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降低至58.5%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降低至30%左右,一来与国际接轨,二来为企业年金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二、确定统一、完整的税惠制度,调动企业员工参与积极性

  理论上来说,建立统一的、完整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对国家、企业乃至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好处:

  对国家而言,表面上看,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损失,但实际上可以通过减少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和财政的“兜底”责任来得到弥补。这也正是西方国家不惜损失财政收入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真正原因之一。

  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是力图提高生产效率并尽可能降低成本、减少开支。除非国家制定税惠政策,否则企业缴纳年金的动力将明显不足,而且很可能缴纳部分将来自于企业职工未来增长的工资。而一旦确立税收优惠制度,与没有税收优惠相比,企业支付相同的资金来激励职工的效果要大得多。因此,在国家税收优惠的条件下,企业实行年金计划是有利的。

  个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最终受益者,也是税惠制度最大的受益者。从各国普遍采用的EET税惠模式来说,员工能从税惠制度中获得的收益包括3部分:缴费环节的税惠收益、积累环节的税惠收益和支取环节的税惠收益。

  综上所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对国家、对企业、对员工都是有利的,企业年金应该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运用减税、免税、延迟纳税等优惠政策可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同时也是政府间接介入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有鉴于此,我们建议确立全国统一的、完整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对于企业年金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应在现有试点地区4%的基础上有大幅度增加;对于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适当给予减免;在个人领取企业年金时,可分为一次性支付与年金支付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征税。

  三、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树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心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是企业年金的根本所在,因而委托人和受益人无论如何都是市场的主体。而要让主体积极参与企业年金的建设,势必要树立他们的信心,这就需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督机制。

  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会影响其作出正确判断的信息都需要披露,这有助于他们在信息的获取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增加信息透明度,有利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交易风险,减少由于选择不当而引起的风险等,从而让他们更加安心;信息披露制度也有助于实施有效、广泛的监督。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相当于为年金市场建立了一套由市场各类主体共同参与的风险预警体系,有助于发挥信息披露对于期货市场主体的市场惩戒作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将要求监管部门公开部分监管信息,对于市场主体自己的信息披露将是有益的补充。

  因而,应当建立一个有着统一标准的、主体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同时建立信息披露民事赔偿制度用于支持该制度。进一步突出强调受托人的主体地位,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

  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既涉及到企业和员工的根本利益,也连系着市场金融机构的竞争问题,只有树立各方的信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才能促使我国新兴的企业年金市场快速、持续、健康向前发展。

  (作者:张永强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处长;柯法业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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