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公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是司法机关第一次专门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出台的规定,也是证券监管部门与公检法部门探索合力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又一积极成果,它对于严厉惩处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证券监管部门与公检法部门的合作可谓源远流长。自2001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出台《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来,各级司法机关就根据有关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严厉查处了一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证券犯罪案件,如“银广夏”、“东方电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案、“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票价格案、“科龙电器”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杭萧钢构”等内幕交易案等,有力地打击了证券市场犯罪行为,有效地维护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但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呈增多的趋势,并且犯罪的形式、手段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情况。“原有的追诉标准不能完全适应打击证券犯罪的实际,需要做出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公安部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记者如是说。
特别重要的是,针对一段时期证券市场表现突出的大股东等“掏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证券等问题,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定,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了部分证券、期货犯罪原有规定,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新的规定,需要明确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以便司法机关掌握和执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检、公安部决定适时启动追诉标准的修订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方面负责人的解说,《补充规定》相当于给五类犯罪行为设定“兜底性条款”,如增加了较多的比例和数额标准,丰富了涉嫌犯罪的应予追诉情形,细化了刑法规定中相关证券、期货犯罪的犯罪构成,从而大大增强和完善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刑事制裁的针对性,加大了刑罚的威慑力度。它的出台,既为司法机关准确打击证券、期货犯罪行为提供了统一的办案标准,也为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补充规定》的出台,体现的是证监会和公检法通力配合的积极成果。值得注意的是,几年来,公检法机关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还积极参与资本市场重大基础建设方面的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推进支持了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上市公司清欠、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仅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一项,就有20家证券公司的163人被刑事立案、78人被判决、追剿涉案资产48亿元。
此外,证监会还和公检法部门在对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组织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如成立证券犯罪侦查局等、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等。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管部门,证监会也始终把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近年来主动从体制、制度、队伍等方面进行改革,提高执法力度、增强执法效能。一是改革稽查体制,成立稽查局,组建稽查总队,推进了稽查提前介入。二是成立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增强了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健全了审查分离、调查与处罚相互制约的证券执法新体制。三是针对违法违规新动向,及时出台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南,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认定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等文件。四是启动诚信档案建设,巩固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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