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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联股份违规减持追踪:《证券法》专家认为应处分其负责人


  

   □ 本报记者 胡潇滢 朱俊儿 北京 福州 报道

  

  

  

   5月6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决定冠福家用股东简称恒联股份违规减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该公司证券账户实施15个交易日的限制交易,禁止该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和卖出深市全部交易品种。


  

   这是继宏达股份两大股东违规减持后,资本市场违规减持第二单。消息传出后,冠福家用股价出现大跌,5月6日至7日,分别下跌4.73%和6.72%,至5月8日开盘下跌后拉升,至收盘微涨1.72%。随后,5月9日恒联股份通过冠福家用对违规减持一事发布致歉公告。

  

   恒联股份减持愿望如此迫切,是由于对冠福家用失去信心还是恒联股份为套现“铤而走险”?

  

   违规减持是因为对政策错误理解?

  

   5月8日,冠福家用的副董事长林文昌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恒联股份违规减持是由于对政策理解失误造成的,并且冠福家用的“大小非”股东向深交所承诺,一年内不再减持冠福家用的股份,适当的时候会回购已经售出的股份。

  

   冠福家用证券代表黄华伦则说道“最近太多人询问这个事情。”话语中,对于恒联股份减持一事颇显无奈。

  

   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但仅仅在《指导意见》发布的第二天,即4月21日起,恒联股份就持续减持冠福家用的股票。根据Wind统计,截至5月6日,福建恒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卖出冠福家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135万余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19%。

  

   据悉,深交所在实时监控中,已多次通过相关会员、营业部以及上市公司,向福建恒联股份有限公司提示在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但其仍然发生违规减持行为,情节较为恶劣。

  

   恒联股份如此迫切的违规减持股票,业内专家评论说,“这是对证监会监管威信的公然藐视和挑战。”

  

   林文昌解释说:“恒联股份违规减持是由于对《指导意见》的理解失误。”

  

   4月底的时候,深交所曾通过冠福家用的董秘陈昌文向恒联股份提示过不要违规减持,但是恒联股份未能理解深交所的“精神”。其在4月底减持0.9%的冠福家用股份以后,5月6日又减持30多万股,因此导致了超额减持。

  

   按照恒联股份的理解,自4月21日到4月30日减持不超过1%即可,从5月1日到5月31日,减持不超过1%亦不会违反《指导意见》。

  

   一家公司对于政策法规的理解竟然出现如此重大失误,实在令人费解。

  

   处分公司负责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据记者了解,大小非减持指导意见出台仅十余天,就有四家公司违规减持。除了恒联股份违规减持冠福家用,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减持宏大股份,还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零售分公司违规减持开开实业股份,不知这四家违规的公司是否都是由于对政策的理解有误?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获悉,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已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目前,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正在调查。

  

   那么,恒联股份是否同样接受证监会的调查了?冠福家用证券代表黄华伦表示,据他了解目前还没有得到恒联股份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证监会的相关部门也没有向冠福家用调查情况。

  

   然而据某媒体采访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得到的消息,对于市场接连出现的股东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一定会做出进一步的惩罚措施。绝对不会止于交易所的谴责,不能纵容这种乱卖行为。

  

   对于恒联股份股东的违规减持,《证券法》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万国华教授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认为,上市公司应该承担起责任来。一是行政责任,因为该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行政性违法违规,处罚措施有警告或者罚款供执法机构选择;第二,也可能构成民事违法而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该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有关禁止滥用股东权的规定,同时也可能构成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之违约责任。第三,还可能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而承担刑事责任,该罪是指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破环市场交易秩序、竞争秩序、监督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万国华认为,责任主体应该是单位及其负责人。总之,只要上述三管其下,资本市场才可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万国华建议,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应该针对上述三个法律责任方面做出相应行政性可操作性规定,同时提请有关方面释法。

  

  

  (来源:证券日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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