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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高管任职管理办法衔接规定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以下简称《衔接规定》),并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4日发布并实施。

  《衔接规定》指出,《管理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截至《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其任职资格在《管理办法》实施后仍然有效。《管理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除外),截至《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在《管理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任职。

  《管理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管理办法》第34条。《管理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管理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管理办法》第44条。

  《衔接规定》明确,《管理办法》实施前期货公司自行任用的首席风险官,在《管理办法》实施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任职资格。

  《衔接规定》要求,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具有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但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人员,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通过资质测试。逾期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管理办法》实施前任职并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离任的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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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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