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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呆账”不如核定“个人破产”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后,25日,中国银行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5月26日《东方早报》)。

  银行的温情,我们理应为之礼赞。
然而,温情不能替代现实的疑问。第一层疑问是,这笔账银行应如何处理?

  据称,这场地震给银行业造成的损失,规模可能达到100亿至180亿元。国有银行可以自我消化。纯商业银行在股东大会能否通过,还难下断言。借鉴境外先例,国家似可对灾区银行在税收上实行优待。

  第二层疑问是,如果向个人借款购房又该如何?是不是向私人借款也不要还了呢?

  第三层疑问是,如果这其中出现虚假核销怎么办?而且,出现了虚假核销又从哪里寻求法律处罚依据?

  鉴于三层疑问的存在,我以为,与其“受灾贷款呆账核销”,不如出台个人破产法,核定个人破产,从法律层面真正保护银行和受灾群众的利益。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并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后,破产人余下的债务可以获得豁免,但同时也有限制条件,如不能出入高档场所消费等。约束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性。对于银行来说,个人破产能够确保银行业的整体稳定。对于个人来说,也是一种保护。香港地区对个人破产就有详细保护规定。目前已到了出台《个人破产法》的最佳时机,这是既为银行也为灾区打开一道“法律出口”。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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