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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融资融券制度 健全股市调控机制

  □ 谢太峰 谢玉环

  在我国,信用交易制度被称为融资融券制度。过去,我国的法律严格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2006年1月生效的新《证券法》则放开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于2006年8月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相应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这标志着中国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开始起步。

  但是,从目前融资融券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试点的情况看,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距离规范的信用交易制度还有很大距离,这一制度在设计上也没有考虑为股票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经常性的机制和途径。

  首先,目前融资融券制度的着眼点仅仅是放松证券公司的业务限制,为证券公司开辟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并为投资者增加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其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并不在于为中国股票市场建立经常性调控机制进行制度设计。

  其次,融资融券制度的设计框架仅限于资本市场领域本身,并未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通道。只规定了证券公司如何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而对证券公司、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如何打通资金流动的通道却没有做出界定,这就使得目前的融资融券制度充其量只是增加了资本市场的一个交易品种,并不具有为中国股票市场经常性调控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的功能。

  第三,在规范的信用交易制度下,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过程中,一旦遇到资金不足,可以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融资,对这种融资的调控其实质就是调控银行和金融机构资金流入股市的数量,进而调控股市的涨落。而我国目前的融资融券制度设计却没有关于证券公司向何种金融机构融资的规定,这不仅使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对接难以实现,而且也使股票市场经常性调控机制的建立成为不可能。

  第四,规范的信用交易制度之所以成为央行调控股市的一种经常性机制,还在于这一制度赋予了央行制定和调整证券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权利和职能,央行通过保证金比率调整影响金融机构资金流入股市的数量,从而成为股票市场的调控主体。但我国目前的融资融券制度设计却将中央银行排除在外,而由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保证金比率,这就使得该制度无法像西方国家规范的信用交易制度那样成为股市调控的一种机制。

  鉴于以上状况,笔者认为,从建立中国股票市场调控机制的角度出发,应当对我国目前的融资融券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其基本原则就是要通过融资融券制度的完善,在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为证券公司开辟新的业务领域的同时,使之成为我国股市调控的一种制度创新,并为金融当局对股票市场进行经常性调控提供一种全新的机制。

  为此,第一,要打破融资融券制度设计的思想藩篱,跳出资本市场本身的局限,而从股票市场宏观调控的角度看待这一制度创新。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融资融券制度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股票市场调控机制。

  第二,应通过融资融券制度的完善,建立起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连通的通道。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确定券商融资融券的模式和对象。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鉴于这种状况,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日趋成熟,以及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通道的需要,笔者认为,在改革和完善融资融券制度时,应当采取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在券商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融资融券的渠道,以便为货币市场资金和资本市场资金之间形成转化的途径,并为最终建立股票市场调控机制奠定基础。

  第三,要确立央行的调控主体地位。由于央行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拥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因此,央行最适合充当证券市场调控者的角色。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在完善融资融券制度的过程中,明确确立央行调控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并将制定和调整证券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权利赋予央行。

  (第一作者为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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