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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芳:红十字会亟需除掉官味

  李华芳

  继中国红十字会破例在捐助项目进行期间邀请国家审计署进行监督后,近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也邀请中维会计师事务所对“5?12”地震救灾捐赠款物接受和拨付过程进行监督和后期审计工作。实际上,四川地震发生后,前线救援工作展开的同时,后方的捐款也与日俱增。

如何把钱用在刀刃上,不仅是运用善款者关心的问题,也是捐款者关心的问题。

  一个人奉献爱心,当然希望自己的爱心能得到恰当的体现,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中国自199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此法重在保障捐赠人的权益。由此,近日有些捐赠人基于此法对中国红十字会提出了一些疑问,想知道自己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的善款去向,这是有凭有据的。

  而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红十字会法》第二十条规定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从《红十字会法》来看,红十字会的“身份”特殊,既可以说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成员,也可以说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还可以说是事实上的国家事业单位。

  中国国家审计署2005年9月23日公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中,直接指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这也就是说,红十字会的实质性身份贴近国家机关,与《公益事业捐赠法》所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公民并不能简单地要求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布其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因为根据《红十字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其接受的是“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也就是说,中国红十字会“破例”接受国家审计署审计,其结果也不一定需要向社会公开。

  那么中国红十字会的这种特殊身份是不是符合“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呢?根据《红十字会法》附则规定,是符合的。并且中国加入“日内瓦公约”也带有官方性质,尽管国际红十字会并不强求参加团体必须是国家,例如香港红十字会就是地区性非政府组织(NGO),而美国的红十字会同样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NGO。

  隐含在上述法律条文之间的关键问题其实是,红十字会的“身份”不明,才使得捐赠者产生诸多误解。尤其是中国红十字会“官味”太浓,与国际上其他红十字会的性质相去甚远。目前国家正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理由期待中国红十字会真正转变为民间组织,在明确自身身份的同时,继续廉洁高效地为人道事业服务。 (本文来源:中国网 作者:李华芳)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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