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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有效的灾难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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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建立有效的灾难保险体系

  东征

  5月23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下称《紧急通知》)。内中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天灾无情,这是一个非常及时、颇具人性化且救济色彩浓重的补偿政策。

  汶川地震发生后,人们在悲恸之余,很快意识到一个严峻的物权问题:地震中损毁的房屋如果仍处于抵押贷款期,其剩余贷款债务如何处置?损毁的物质财产能否得到补偿?根据现行法律,作为物权标的物的房产,如因意外灭失,其风险责任负担规则是,无论房产是否处于抵押状态,房屋所有权在谁手里,谁就承担风险责任。这意味着,地震之后,有产者变成没有财产的负产者。债务关系不会因为地震自动解除。《紧急通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政策。

  但是,对已经灭失的财产债务予以免除,却将个人承担的部分损失转由银行承担。理论上,这种损失转嫁虽然人道,却让银行承担非经营性损失。那么,下一步可能就要考虑,该如何来补偿灾难通过这种方式给银行带来的损失。而如果是已经进行了市场化运作的非国有商业银行,又以何种理由对其进行弥补。是该由国家来进行补偿,还是由保险公司进行补偿?如果由保险公司进行补偿,有什么制度安排能够推进此事?此外,又有何种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灾民的财产损失。《紧急通知》减轻了灾民的痛苦,却不是一个长远的解决办法。

  问题出在哪儿?在估算震后经济损失的清单里,保险业遭受的地震损失之少极为引人注目。根据目前的估算,汶川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高达1900亿元人民币。而国内保险业迄今为止支付的保险赔款却只有8782万元,照此推算,保险业承受的震灾损失不足千分之一。而在9?11事件后,保险业承担了所有损失中将近51%的赔款(数额超过1000亿美元),几年后的卡特里娜飓风灾害中,保险业则承担了超过400亿美元的损失。用一位网友的话说,“灾难可能会毁了一个保险公司,但能拯救一个受灾的国家”。可是,在汶川地震之后,人们只看到了国内保险公司一掷千万的争做“慈善状元”,却看不到保险行业对灾区起到了多少“保险”作用。

  当然,“地震毁掉了千万家庭,却没有令哪家保险公司破产。”将这种行业的尴尬归咎为企业本身并不妥当。这并不是哪家保险公司的问题。这只表明,在我国金融保险体系快速发展的今天,一场大的灾难暴露出现有金融保险体系有效应对灾难的能力仍然有限。

  国家的产业政策还缺乏对保险业的社会性规制。有不少对保险业一知半解的人认为,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范畴,保险不予赔偿符合商业保险原则。须知,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除了商业保险,还有社会保险和带有诸多政府经济规制色彩的巨灾保险以及再保险制度。政府通过主导巨灾保险的参保方式和赔付方案,利用经济规制手段抵消掉市场对巨灾保险的“逆向选择”和搭便车行为,达成市场化的“保险”社会的社会性规制目的。保险理应成为灾区社会重建和灾民个人财富保有的基础。对此,美国的政府主导地震保险模式,瑞士的强制性保险模式以及德国、日本、新西兰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都该为我们充分学习借鉴。

  当一家家保险巨头慷慨的履行着慈善赈灾的企业社会责任时,这个行业本该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应被我们忽略。建立完善有效的灾难保险体系,不仅仅能够在灾难发生之后及时有效地对受难者进行补偿,还可以强化金融体系抵御灾难的能力。对个人来说,对银行业来说,这个意义都是巨大的。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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