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松
目前,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已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在此过程中,开发商明确表态:“灾后重建,开发商理应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开发商在灾后重建中到底应该发挥什么作用,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实际上,在日本的兵库地震发生后,日本在重建过程中并没有大规模的引用商业开发模式,他们充分利用的是建筑商的力量,而不是开发商的力量。在我们这里,许多人把开发商等同于建筑商,这其实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在我国房地产产业链条上,规划由规划单位做,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有建筑企业负责,开发商扮演的就是“中间人”角色。而且,从资金来源上看,许多开发商的自有资金寥寥无几,主要通过让建筑企业垫资(向建筑企业转嫁风险和成本)、预售房(向购房人转嫁风险和成本)、直接贷款或假按揭(向银行转嫁风险和成本)等方式, 来维持经营。既然如此,何不直接发挥建筑商的作用,而要让开发商再从中牟利呢?
因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曹建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灾后住房重建绝不能引入开发商。”他认为,开发商的逐利性只会抬高建房成本。政府可以为灾民的住房建设无偿划拨土地,做统一的土地安排,并规定容积率,然后政府通过征集、价低者得的招标方式选择建筑材料供应商以及房屋建筑商。
在灾后重建中,强调过程的透明与公开,多让建筑业参与,减少一个开发商环节,不仅可以节省成本,也可以进一步激活竞争。我国现在有建筑业法人企业单位12.8万个,建筑业个体经营户56.5万户,就建筑业而言,竞争已经比较充分,与人数较少、垄断程度相对较高的开发商相比,建筑商的竞争更充分,更有利于提高建筑质量和降低工程造价,而且,在灾后重建方面,建筑企业比开发商要专业得多。
开发商模式推高房价给全社会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大地震是一场民族灾难,我们应该万众一心,为灾区重建家园,而这一过程中必须让逐利者走开,这既是确保灾后重建公益性的需要,也是确保建筑质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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