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0日,深圳机场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院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
广东省高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本案所涉的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无效。
(二)深圳机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19250万元本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
(三)驳回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45640元,鉴定费480000元,共计1625640元,深圳机场公司承担1137948元;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承担487692元。
公司收到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后,经征询代理律师意见,公司认为:上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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