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两《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委托,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一对一的资产管理服务,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拥有的份额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挪用客户委托资产是证券公司违规委托理财的历史教训之一,两个《细则》对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二是客户委托资产独立;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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