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年多的试点,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正式迎来大规模发展的契机。
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均称“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举标志着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放开,同时也可以看出,管理层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方面,开始鼓励券商通过做资产管理积极做大做强,以期达到市场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细则的出台,催化了券商申报新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热情。海通证券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谢盐预计,2008年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将给证券业带来管理费收入10.58亿元。
鼓励券商理财
“两个细则的发布,首先就表明了管理层的态度:支持和鼓励券商发展资产管理业务,这一点非常重要。”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说。
实际上,券商过去曾经出现的违规代客理财、挪用客户保证金等“劣迹”一直为市场各方所诟病,这也是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迟迟未全面放开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管理层内部的不同意见一直存在,即: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基金有非常强的同质化,在基金已获得大规模发展的前提下,是否有必要开放券商此项业务。当然,客观角度讲,券商综合治理期间对各项业务均未有积极鼓励。
《细则》显然进一步完善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同时扫除了影响券商发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障碍,如监管部门较为担忧的客户资产合法权益保护和资产安全问题,及与券商不同业务间的利益输送和公平交易等问题。
比如,《细则》汲取了历史教训,总结了近年来试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效做法,规定对客户委托资产要实施托管,以保证客户委托资产的独立性。同时强化内外部监督,由证券公司合规、风险控制和稽核部门对集合计划资产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证券公司要对每个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单独建立业务台账,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每个集合计划进行年度审计。通过上述措施,防止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申报高潮将到
记者了解到,细则甫一出台,就有多家券商表示将申报新的资产管理产品。申银万国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单蔚良称,将于今年7月申报该公司第二只资产管理计划,即“申银万国2号价值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公开信息显示,申银万国第一只集合理财产品??申银万国1号价值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今年4月7日正式成立以来,表现良好,截至5月30日,其单位净值为1.0191元。
单蔚良表示,7月以后,公司将有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申报。当然,一只产品在正式申报前,要完成方案设计,与托管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网测试等准备工作,费时差不多一个月左右。在他看来,未来三到五年,将是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大规模发展的时期。
“考虑到近期监管部门对稳定市场预期,以及壮大券商等合格机构投资者角度出发,将加快券商理财产品的审批速度。因此,我们预计未来券商受托管理业务将能获得较快的增长。”海通证券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谢盐表示。
此前,因为是否鼓励券商发展此业务的方向未定,产品审批速度缓慢,一个产品从申报到审批基本都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而在上述接近管理层的人士看来,此次细则的正式发布,将意味着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审批的正常化。资产管理作为券商的一项常规业务,在管理层也将走常规的流程,同时受到行政许可的约束,管理层的审批速度也会大大提高。管理层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也从“观察期”正式进入到“扶持期”。
10亿管理费市场
无利不起早。
按照谢盐统计的数据,2007年券商集合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为778.6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规模为205亿元,管理费率分别按1%和0.1%计算,去年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约7.99亿元。
“预计2008年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将给证券业带来管理费收入10.58亿元。”谢盐说。
目前,我国已有54家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17家证券公司试点开展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了35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4只集合计划到期清算,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61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
谢盐预计,2008年全行业净资本规模将继续上升至2817亿元,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和定向资产规模将进一步上升至1031亿元和271亿元,两项资产管理将为国内券商带来10.58亿元的管理费收入(未考虑自有资金投入损益)。
其中,中信证券(600030.SH)因其资本实力雄厚,经营规范而稳健,同时大力推进集合理财产品等买方业务,2008年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收入预计将达到1.43亿元;长江证券(000783.SZ)的理财产品有较强的创新特色,同时对集合理财产品推进力度较大,今年此项收入预计将达0.2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券商自有资金投入,有利于提高券商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收益率。尽管近年来券商受托集合资产管理表现出比自营更稳健的收益率,但自有资金投入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该业务的风险。”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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