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 齐鲁证券
相关政策: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两项资产管理业务新政,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政策要点
业务界定。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指为2个以上的客户、通过设立资金规模1亿元以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为一百万以上资金规模的单个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具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逐项申请,获批后才能发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需要向监管机构申请审批,但接受相关监管。
资产管理业务再度启航。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虽然仍需逐项审批,但可能已不再是创新试点证券公司的专利,有望在规范类券商,甚至其他拥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中开展,审批的速度也将大幅度提高;二是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成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内容,由于定向资产管理不需申请审批,业务的管理费率远远高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将充分挖掘经纪业务客户的优质资源,通过传统业务的创新转换经营模式,优化收入结构。
资产管理新政的政策看点。集合资产管理和定向资产管理细则在原有政策上的新规定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申请QDII资格;二是加强了资产管理的合规管理和业务隔离,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均需指定投资主办人,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也不得由同一高管分管,并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有效隔离;三是要求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充分了解客户投资需求并制作风险揭示书,及时披露关联投资交易等其他信息,提高资产管理业务的透明度。
专项资产管理细则尚未出台。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资产管理形式包括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三种形式。专项资产管理指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的资产管理服务,目前监管机构尚未出台专项资产管理细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需要申请审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加速。继一季度之后,5月份分别有中投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东海证券、光大证券等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准发行。截至2008年4月底,共有17家证券公司发行了36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3只集合计划尚在募集期,目前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约在600亿左右。
资产管理业务对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意义深远。证券公司的收入结构并非一、两项新业务的推出便可以改变,需要通过在经营环境的变迁中实现经营模式的转型,进而促进收入结构的优化,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美国等境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经纪业务和投资类业务紧密结合,资产管理规模往往是其净资产的数十倍、甚至百倍,业务创造的“fee”收入不仅持续稳定,而且占营业净收入比重很高,有的达50%以上。资产管理业务的迅速发展,将全面提升国内证券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大型券商获益更丰。大型证券公司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更强的资产管理实力,将在壮大集合资产管理规模的同时,大力发展业务价值含量更高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企业年金业务、QDII业务等。随着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不断累计,资产管理“fee”收入财务稳定器的效应将逐步显现。
中信证券 (600030)大力发展企业年金、QDII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2007年末资产管理规模突破了300亿元;海通证券2007年末定向资产管理规模达到50亿元,目前正积极申请QDII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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