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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系统应该是开放式平台

  近日,央行人士透露,酝酿多年的《征信管理条例》已被纳入国务院2008年规章立法计划中,2009年有望出台。

  一直以来,诚信缺失是中国经济软实力的一块短板,法律建设滞后一直横亘在我们面前,在没有具体的《征信法》、《征信管理条例》的前提下,仅凭《人民银行法》中一条原则性的职责规定难以全面开展征信工作。

我国《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信部门的数据收集和利用。

  其实在2007年央行主导的征信系统推出不久的时候,社会上就激起了关于征信系统信息征集范围的讨论。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征集信息与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个人对于不良诚信记录的发言权问题。

  虽然这两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但这仅仅是其中的枝节问题且容易解决。个人隐私虽理论上归个人所有,但并不是没人知道,它遍布于银行、公司和各个政府部门。如果之前分散存在于这些地方的个人隐私被认为是安全的,就没有理由认为将其收集、整理会对个人隐私产生什么侵害。而发言权问题实质上就是对于错误记录申述的权利,这些问题在具体的制度设计的时候肯定会有相应的解决。矛盾集中于这些问题是因为我们对于这一制度的天然的抵触心理:一个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机构是所有人都感到不适的。

  其实我们更应该注意诚信制度建立过程中基础和深层次的问题??征信管理机构的性质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这一机构归谁所有。按照现在的情形看来,央行主导的征信系统必然是作为央行的一个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

  假如是这样,那么我们首先就要面对它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央行作为国家机关,运行的费用和成本完全来自于国家财政支出,而征信系统并非一个公共物品,他所提供的服务为市场迫切所需并能给企业部门特别是银行带来极大的收益。如果成本由国家包办,则相当于纳税人分担了银行的运营费用,所以作为国家机关的征信系统只能提供基本的信息。

  同样,信息特别是个人全面的信用信息在市场经济中是一个稀缺且十分有用的资源,占用这一资源就能通过出卖而得到收益。若这一体系由市场主体主导,获利则无可厚非。但是作为政府部门就不应以获利为目的,在这里政府主导的性质就决定了其保本的策略。由于我们目睹了太多权力机关通过垄断资源大获其利的事例,所以在征信体系建立之前,我们不得不再次呼吁“征信系统的开放性和公平性”。

  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这里不仅涉及到成本收益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将影响这一行业的发展路径。按国际经验,国家主导的征信系统主要的职责在于收集有关于个人信用记录的各种信息,而收集之后的处理信息过程国家是不便参与的。

  碎片化的信息对于信息使用商业信用组织(例如商业金融机构)来说相当麻烦,要么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甄别和评分,要么采用一刀切似的违规激发制度。类似“欠缴50元话费就被限不能贷款买房”等社会反应强烈的事件就是源于信息处理能力的缺陷。所以发展市场化的进一步信息处理,信用评级机构也是我国征信系统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将有效补充政府主导征信系统的不足。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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