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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几点思考

  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最重要的作用机制。只有合适的价格才能正确反映供给和需求,才能正确调动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从而保证资源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价格机制不正常,就不能形成合理的价格,必然导致资源使用不合理,形成浪费。
因此建立合适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是合理利用资源、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必备条件。

  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导致价格机制没起到应有作用

  资源的自然属性是资源价格形成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与一般的制造品相比,资源是一种具有独特特征的产品。

  首先,资源性产品的生产能力具有增长缓慢的特点。与需求增长相比,供给增长存在一个比较长的滞后期。因此,在经济快速上涨时期,对资源性产品的需求往往会迅速增加,而生产很难迅速跟上,这就导致短期内供给不足,引起资源性产品价格快速上涨。

  其次,资源性产品的中短期可替代性较差。可替代性差导致供给的价格弹性低。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也难以快速增加供给,进一步促进了资源价格的上涨。

  此外,资源性产品中短期可替代性差还会导致需求的价格弹性也比较低。价格上涨对需求的影响较弱,不能够通过降低需求来减少价格上涨。

  第四,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往往是经济景气的伴随性产物。经济景气对需求的拉动作用高于价格上涨对需求的降低作用,因此,往往呈现出价格越上涨,对资源性产品的需求越增加的现象。

  资源性产品的这些特征对资源价格形成在短期至中期发挥重要的作用,使资源价格在中短期内的波动幅度加剧。但是,长期来看,供需在资源价格形成中仍起长期性、决定性作用。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则就是价格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均衡价格的形成是供给和需求双方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当供给大于需求时,产品过剩,价格下降;当供给小于需求时,产品紧缺,价格上升。在长期中,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资源的生产能力和替代能力都会得到合适的调整,从而使长期资源价格回归到供给与需求均衡的水平。

  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并不是仅限于资源性产品特征引起的中短期价格波动,而是市场经济环境的不完善导致的价格机制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有不少评论混淆视听,把资源性产品特征引起的价格波动与价格机制不完善引起的价格扭曲混为一谈,引导出错误的纠正机制,不利于资源性产品合理价格的形成。甚至于以资源性产品的特征为借口,人为制造扭曲的价格形成机制,必然形成扭曲的价格,加重了我国本来就紧张的资源紧缺程度,对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极为不利,而且进一步加剧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程度。因此必须把资源性产品特征引起的价格波动与价格机制不完善引起的价格扭曲分开。

  改革资源管理体制是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必由之路

  在资源产品独特的自然属性下,资源价格的形成与一般制造产品的价格形成表现出一定的差异。而且在这种差异下,我国形成了关于资源价格方面的特殊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特殊性不能掩盖资源价格形成的本质,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并没有脱离基本的供求决定价格的一般性原则。如果撇开价格决定的一般性规律而过于强调其特殊性,基于这种逻辑所构建的制度安排不仅不会提高资源价格的运行效率,还会造成资源价格的扭曲。产权安排的缺陷和价格管制正是我国当前资源价格扭曲的重要原因,是影响资源价格合理形成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考虑资源特征的前提下,对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必由之路。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日益显著,资源的价值更多的来源于“租”,“租”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逐渐增加,这种情况下,产权安排对资源价格造成重要影响。制度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所有定价问题都是产权问题”(everyquestionof pricing is a question ofpropertycenters)。产权安排的不合理,必然导致价格形成的不合理,导致价格的扭曲。我国自然资源在产权安排的几个方面都存在制度性缺陷。

  其一,产权市场的非市场化导致价格形成的非市场化

  资源产权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进行资源勘查和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占有、使用、支配等。资源的产权市场是指资源的勘探权与采矿权这种特殊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产权的交易只有在产权市场中进行,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198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我国矿产资源制度开始市场化改革。该法规虽然提出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概念,但明确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允许流转。这造成我国的资源管理的条块分割现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被虚化。1996年我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1998年矿产资源法的三个配套法规通过法律规定,把矿业权从资源所有权中剥离,将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权利,并且允许将矿业权进行转让,实行矿业权出让、流转的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制度。

  从整体看,我国资源产权市场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市场化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一级市场上,资源有偿出让占比较低,国家划拨仍占相当大的比例。以矿产资源为例,目前我国大多数矿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矿业权是无偿获取的。据不完全统计,在15万个矿业企业中,通过市场机制有偿取得矿业权的仅有2万个,其余13万个矿业企业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无偿方式得到。据一项调查表明,目前全国采矿权约为12.6万个,而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大约有7万个。二级市场国家对转让控制较严,使市场中权利的流动性被阻断,缺少交易的灵活性,市场发育不良,市场价格不可实现,无法实现资源的正常配置。

  资源的所有权与收益权之间在相当大程度上却存在着偏离,收益权被资源垄断企业占有,而国有企业利益并不等同于国家利益,使本应由全体公民共享的公共利益成为资源垄断集团的利益。

  但是,在收益被垄断集团占有的同时,成本则由社会承担。目前中国资源企业的成本,一般只包括资源的直接开采成本,而像矿业权有偿取得成本、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等都没有体现,形成不完全的企业成本。比如矿业权有偿取得成本,包括前期勘探成本的合理分摊及开采成本。再比如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绝大多数矿业企业没有将矿区环境治理和闭坑后的生态恢复等投入纳入生产成本。

  从目前现状看,资源部门大多仍然是垄断经营。垄断市场的资源产品价格必然高于竞争市场中的价格,因为在垄断利润的诱使下,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控制自己的产量来影响市场价格,从而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垄断利益获得的另一面,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损失。由于资源行业往往具有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长等特点,资源行业被认为是自然垄断型行业。从国际上来看,也表现出几大资源巨头共同垄断的局面。但是,和国际上资源行业呈现自然垄断不同的是,我国的资源行业垄断是行政性垄断。在自然垄断下,虽然现实中的竞争对手少,但是存在着潜在的竞争对手。一旦垄断企业经营能力下降,这些潜在的竞争对手就会抓住时机,一跃而起,成为新的垄断者。然而,在行政性垄断下,权利部门严格限制行业进入,设立较高的行政门槛,是否能够成为经营者和垄断者由行政权利决定而不是经营能力决定,因此,对当前的垄断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与权利部门的关系而不是提高经营能力。

  在行政性垄断下,资源部门的垄断经营者可以获取双重垄断利润。一块是提高市场价格获取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的自然垄断利润;还有一块是通过提高成本,并转嫁成本给消费者和其他行业以及整个社会的行政垄断利润,并且使价格进一步提高至自然垄断价格之上。高出来的这段价格的形成自然不是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而是由权利部门与垄断部门共同制定。

  当前正在实行资源价格改革,如果不能首先加快资源性行业垄断部门的改革,形成充分竞争,单纯的价格放开或以提价来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但不能实现合理的价格机制,节约资源的改革预期,反而会使垄断部门通过行政垄断价格攫取高额行政垄断利润,转嫁成本给下游企业、消费者和社会,进一步扩大分配不均,将与建立和谐社会南辕北辙。

  其二,价格管制对价格的扭曲

  资源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纠结在一起,对价格确定产生多重影响,使价格管制成为我国重要的资源价格确定方式。

  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价格管制已经极大地放开。但是在目前政府价格管制的产品中,资源性产品占了比较大的比重。

  首先,在资源价格实行管制的情况下,不可能形成真正反映市场需求和资源稀缺性的价格,不是制定得过高就是过低。如果价格定得过高,一方面将造成利润过度集中于资源部门,另一方面,合理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企业要承担更高的生产成本,消费者福利下降。如果价格定得过低,将会产生过度消费,加剧资源紧缺程度,侵占未来资源。

  其次,政府的任何价格管制都将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资源价格的管制也不例外。价格管制下,价格对资源配置的信号作用发生扭曲,导致资源利用低效率。

  第三,资源价格管制会造成对资源产权的侵害。在任何情况下,价格管制都不能避免侵犯产权,特别是侵犯收益权和交易权。在收益权和交易权被侵害的情况下,产权所有人无法进行合理预期,不可避免会影响投资和经营。

  第四,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商品,资源价格管制将引发一系列的价格扭曲,造成市场价格混乱。而且由于价格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大大下降,将会加剧经济波动幅度。在通货膨胀时就会增加通货膨胀的程度和时间长度。

  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政策建议

  1.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在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的原则下,对干扰市场供给和需求正常形成的因素加以清理。只有理清市场环境,使供需受到的干扰最小化,才能实现价格改革的目标,逐步形成经济信号正常传递,市场引导资源配置的价格形成机制,以促进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

  2、分清资源价格的波动和资源价格的扭曲。对资源价格的波动和资源价格的扭曲应该制定不同的政策措施。针对资源具有价格波动比较剧烈的特点,应该采取通过资源储备对市场进行逆向调节和通过金融手段,发展期货市场,以抹平资源价格的波动的措施。针对资源价格的扭曲,应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3、完善资源的产权制度。一级市场上,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到实处;二级市场上,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实现产权按照市场规则交易流转。

  4、加快资源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打破市场垄断,逐步减少行业禁入的限制,对社会资本逐步开放。

  5、逐步放开价格管制,实现资源价格的市场决定。资源价格管制的放开要与资源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配套进行。如果价格放开而行政性垄断依旧,价格扭曲将无法消失。

  6、健全资源市场体系。发展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以及进行咨询、信息服务、评估的中介机构。

  7、建立完善资源储备制度,以应对战略性需求和安全性需求。(冯 冰/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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