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陈辉楠
上海市民政局6月5日发出通知:凡在本市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社会募捐的单位,包括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单位,需在活动结束30日内,将接收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数量和去向以及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等报至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凡是未将抗震救灾款物汇缴至本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的单位或组织,均需及时将款物情况去向向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通报。
日前,市民政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求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备案和通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和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
建立备案和通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市的救灾捐赠和募捐行为,加强审计和监督,保证社会捐赠的每一分资金和每一样物资都用于援助灾区,同时,也便于汇总充计。
凡是涉及救灾的社会募捐,除了由市民政局、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的之外,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以及其他组织和机构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所得资金和物资,都应到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备案。此外,各公募基金会、各公益性民间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义演、义赛、义卖捐赠和募捐活动的,都应分别报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通过其他途径向灾区直接捐赠的款物,也应向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通报。
备案内容包括: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资金或物资的用途等。
通报内容包括: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时间、地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数量和去向等。
需备案或通报的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须在活动结束30日内完成备案或通报工作,可以到上海市民政局网站(www.shmzj.gov.cn)下载《抗震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表》(简称《备案表》)或《抗震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情况通报表》(简称《通报表》),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后,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通报表》也可以传真至上海市政局,63231716。
(责任编辑:贾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