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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维权第一案”究竟卡在哪儿?

  “卡拉OK维权第一案”究竟卡在哪儿?

  本报记者 饶宇锋

  近日,一连串的关于卡拉OK维权方面的消息,让这个一直备受关注的话题又一次热闹起来,同时也第一次将“VOD系统提供商”推到台前。

  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两协会”)发现云南省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冠联”)法人及其公司技术人员,因“盗版复制了19113首歌曲,总容量达到2211GB,并存储于10块硬盘内”,“擅自复制制作成歌曲库,销售给卡拉OK企业经营使用,为顾客提供点歌服务”被刑事拘留,此案一度被称为“卡拉OK第一案”。

  这一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的事件最后结果如何呢?

  据《检察日报》报道,“卡拉OK第一案”由于法律上对侵权盗版的认定以光碟的张数为准,而没有硬盘的数量规定,尽管彭某侵权盗版的行为严重,公安机关无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刑拘20天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彭某变更了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因适用法律问题“被卡”,“卡拉OK第一案”不了了之,此案之后,当事人云南省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彭某从此销声匿迹。

  在相关的报道中,卡拉OK系统提供商因向卡拉OK经营者提供歌曲库而被称为“元凶”与“罪魁”,但因为VOD曲库属于新生事物,具有高科技、高容量的特点,超出现行法律适用范围,因此,急需法律创新,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发展需求。

  但是,人们依然要问,卡拉OK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否仅仅是因为现行法律的不适用而被“卡”呢?

  中国的卡拉OK产业历经近二十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一个年产值数千亿元的大产业,在这条产业链上,已汇聚了内容提供商、设备提供商、音响提供商、工程建造商、经营者等成熟的运营者,毫无疑问,在这个产业中,内容提供商是行业发展的源头,从这个概念上来讲,卡拉OK是知识产业。而对于知识产业来说,著作权人无疑是最重要的元素。没有著作权人的创作,整个知识产业都是无根之木。

  但是,对于“元凶”、“罪魁”的指控,国内卡拉OK系统提供商大多感到十分的委屈。

  国内最大的卡拉OK系统提供商雷石科技总经理马杰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向相关权利人支付报酬理所当然。但是音乐版权费用到底该由谁来交,交给谁,时至今日仍然是一笔糊涂账。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从2007年1月1日起,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曾明确表示,当标准正式公布并实行后,将只有一个账号接受版权费,不会产生多头收费和截留的情况。

  “我们曾经找到国家版权局,明确表示希望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合法的版权使用权,但时至今日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复。冠联的事发生之后让我们感到提心吊胆。”马杰有些无奈地说。

  作为硬件厂商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困惑让人想起几年前中国PC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光头PC”现象:囿于市场的竞争,品牌PC在出厂时无法承担预装软件的价格,从而出现了“空机出厂”的“光头PC”局面。而这一局面,对于遏制盗版无异于“头痛医头”的做法。结果是,消费者仍然不会通过正规途径获得正版软件,盗版仍然大行其道。不得已,2006年,国家多个部委联合发文,禁止“光头PC”出厂,以防止对产业发展带来打击性的后果。

  同样,卡拉OK产业的版权问题,对于系统经销商来讲,最极端的做法或许将是“光头VOD”。硬件厂商的问题好解决,但是对于KTV经营者将如何面对版权问题,仍将是个未知数。

  记者采访了解,目前国内卡拉OK连锁企业只有钱柜向中国音像协会一次性支付了1200万元版权费。这是自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在全国范围启动以来,经营企业支付的最大单笔版权使用费,但这样的示范效应却并没有在国内显现。

  据上海东方卫视《新闻透视》栏目记者调查,目前,多数卡拉OK经营企业均未缴纳2007年度的版权费。因为从2001年起,上海的400多家卡拉OK经营企业,就已委托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处理版权费的收缴事项。但是到2007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宣布:版权费的征收工作,转由筹建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办理。也就是从那时起,上海卡拉OK行业的版权费缴纳工作停了下来,业内人士表示,并非经营企业不愿意缴纳,而是对收费主体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心存疑虑。

  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一名员工表示,曾于2007年4月跟中国音像协会进行过协商,可没有结果。一年多来,他们一直期盼洽谈继续,但对方杳无音讯。正是因为收费标准没落实,上海的会员单位一致决定拒绝向中国音像协会缴纳2007年度的版权费。

  上海一些经营者还表示,尽管这些年来钱交了不少,但他们始终不知道按标准收取的费用有没有切实分配到所有版权人手中,更不清楚有关协会是如何实现版权人利益公平合理分配的。

  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产业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可以各司其职,各担其责,但从目前的进展情况来看,前景却不容乐观。

  北京华意律师事务所王汉坡律师认为卡拉OK维权第一案“卡”在司法解释中缺少对于光盘与硬盘的转换的相关规定,“两协会”发动这样的诉讼是希望“毕其功于一役”,旨在通过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解决卡拉OK版权费的根本问题。

  但是从结果来看,问题的解决办法似乎并不在于一个简单的数字转换上。且不说司法解释的出台要满足很多的条件,要牵涉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单从解决版权这一问题来看,此前各地制定出的不同卡拉OK收费标准以及一直不断变换的被控主体就让王汉坡律师感觉很不舒服。他觉得这将音乐创作这种创造性劳动等同于了农贸市场的菜而讨价还价,不严肃的操作将让整件事在大众面前失去公信力。■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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