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证监会对 “老鼠仓”开出行政处罚第一单后,近日基金业“老鼠仓”事件再度升级。有报道称,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已分别向“老鼠仓”主角之一的唐建原任职单位即上投摩根基金公司,以及基金托管人即建设银行发送《公开法律意见书》,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唐建 “老鼠仓”事件中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追究的问题,在这份意见书中首次被提及。
(6月11日《广州日报》)
其实,在“老鼠仓”事件中,相关的基金公司及其托管人是否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责任,几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在此前提下,如果暂时按下追究程序可能遭遇的具体难度不谈,那至少也应当承认,对相关基金持有人的追责主张展开讨论,结果不仅能有利于市场公正的进步,同时对市场制度的健全完善也会是一件好事。
就唐建“老鼠仓”事件而言,虽然违规的直接责任人是作为基金经理的唐建,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作为唐建任职公司的上投摩根,在公司内部管理上肯定也存在漏洞,否则,唐建的“老鼠仓”行为怎会得以如此一帆风顺?从市场公正的角度看,作为受害人的基金持有人,可以、也有权向有关基金公司及其他责任人主张自身的权利,并提出民事索赔的主张。
从市场制度建设和具体操作上来说,虽然证监会开出的第一张“老鼠仓”罚单,可以在法律意义上表明相关的行政处罚程序已经结束,但由于意义的不同,行政处罚不能取代民事权利伸张。
作为利益受害者的基金持有人,对在“老鼠仓”事件中存在管理过错的公司和托管人提出索赔,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是一件顺理成章之事。如果相关基金持有人对此损失难以举证的话,以行政机关所认定“老鼠仓”行为人非法所得金额作为索赔依据,在法理上也符合有关的民事法律的要求。
当然,对基金持有人的索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有因为目前程序不健全而带来的困难。需要十分重视的是,制度性的“困难”或许就是当前制度需要改善与健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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