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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从事股票投资业务

  本报记者 王婷 北京报道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公告,对即将下发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时,存在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等,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股权的经济处罚本次亦被列入处罚的方式内。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七章,主要针对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明确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中,征求意见稿提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时,存在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未按照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存在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资产损失责任处罚做了细分。例如其中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如: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或者降级(职)等处分;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的经济处罚等处罚。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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