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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地震捐助的第三渠道

  汶川地震民间捐款已超450亿多元,捐款人对于捐款是否能送达灾区以及其使用状况颇多忧虑,这就引起对中国公益救灾捐助行为的法律途径多样化的深入思考。目前,我国公益救灾捐助主要有哪些渠道?这些渠道的现状又该如何评价呢?怎么看公益信托?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我国现行的公益救灾捐助渠道比较单一,公益信托可以作为在国家慈善救助、民间基金会或慈善机构之外的第三条渠道,在今后的公益救灾等公益事业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江平认为,我国现今几乎惟一的公益救灾捐助方式是通过向国家的法定救助机构???中国红十字会和向特定的中央以及地方机关、团体的捐赠行为。这种捐赠行为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既然是赠与合同,无论它是以何种形式出现(书面、口头或行为)都必须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受赠人一方。在许多公众自愿捐助的活动中,赠与人往往并不知道他们赠与的对方究竟是谁,也没有任何凭证,这就引发了当前对救灾款物需要聘请大量社会监督员和审计机构来进行监督,这是一项极其繁重的工作。此外,这次汶川地震也引起了按赠与合同性质进行的公益救助活动如何认定中介或代理的合法性和权限问题。许多老百姓的捐款是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慈善晚会等场合下完成的,他们是委托一个组织或是由一个组织作为中介性质机构来完成的,这些组织是否都有资格进行这些活动,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第一条通道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常用的,但对于数额极其巨大,民众热情又极其高涨的情况下,这几乎是惟一的渠道就会显现出其不够通畅,而且容易产生混乱乃至失控的现象。

  公益救灾的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设立民间基金会或私人慈善机构的方式,最近媒体也有人大力呼吁这种方式。一个国家的强大不仅表现为国家机构的强大,更重要的在于民间力量的强大,要有庞大而有效的民间救助力量。如果我们把国家慈善救助看作是动脉,那么民间慈善机构就如同身体的毛细血管,它可以更有效地将血液输送到需要它的地方。据资料显示,美国有五六千家民间慈善组织,对如此众多的民间慈善组织有专门机构对其表现和信用进行评级,有利于捐赠者选择最理想的民间组织实现自己的捐助行为。中国现今设立民间基金会或慈善机构仍旧困难重重,目前应当说这个渠道也不是十分畅通。

  公益救灾的第三条渠道就是公益信托的方式。公益信托这条渠道在法律上是畅通的,因为我国《信托法》明确允许设立以救灾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这条渠道目前还极少被使用,究其原因,就是人们对此缺乏了解。

  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我国机构和团体大多采用的是第一种形式:即向国家的法定救助机构???中国红十字会和向特定的中央以及地方机关、团体的捐赠行为;一些海外华人,如李连杰则通过基金会的形式实现对灾区的捐赠;而公益信托虽然也有出现却不是很多。那么,通过公益信托的方式实现对灾民的救助行为可以有哪些优点呢?

  江平认为,通过公益信托的方式实现对灾民的救助至少有三点好处:

  第一,可以有特定的信托目的,以便实现捐赠人的具体愿望和要求。这次汶川地震许多学校被震塌了,但有一所刘汉希望小学却坚如磐石,这是因为捐赠该希望小学的公司对其质量有特殊要求,虽然该希望小学的建立不是按公益信托的方式设立的,但公益信托完全可以实现捐赠人的这个特殊愿望和要求。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完全可以在设立公益信托的文件中指明其目的是在灾区重建一所能抗8级以上地震的希望小学、也可以是设立一项灾区中小学的助学金,也可以是修复文物寺庙,也可以是建立一座医院,只要是合法的目的,无不可以,《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二,任何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中的受托人,这大大扩大了实现慈善救助事业中主体的多元化、多样化。委托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值得你信赖的法人或自然人来实现你想实现的公益目的,只要这个受托人愿意作为财产受托人实现你的愿望和要求。这就能够大大促进动员社会的各种力量来做好事、做善事。委托人可以把一笔钱交给任何地方的学校、医院、乃至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或者任何信得过的单位、个人管理这笔财产用于灾区失去儿女的老人的抚养、灾民今后若干年的医疗费用救济、学生入学的助学金等。

  第三,公益信托的批准和监督是避免以公益信托为名而谋私利的重要保障。信托法规定一切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要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只要是正当合法的公益救灾行动,有关管理机构就应当批准,批准的作用是让公权力机关了解民间公益活动的范围和规模并有利于监督和防止公益行为被滥用。信托法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必须设立信托监察人。监察人可以由委托人在设立公益信托的文件中指定,如果委托人没有规定,则应当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既使公益信托由于某些原因终止,这笔财产仍然只能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以保证这笔财产的捐赠人(委托人)的愿望继续实现。

  江平也指出,通过设立公益信托方式实现对灾区的帮助也有其复杂的一面,特别是信托法律文件的制订、受托人的寻找和确定、公益信托的批准等,但是这仍将是很有意义的尝试和挑战。只要我们有了第一步的实践,将为我国将来建立救灾公益信托提供宝贵的经验。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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