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缴保费6元,最高可获补助13万元
本报讯(记者 陈洪亮 实习生 黄静娜) 今后,福州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要求老板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否则可向劳动部门举报。昨日记者从福州市社保中心获悉,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福州市地税局日前联合转发的《福建省商贸、餐饮、住宿等私营企业和个体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强调,个体工商户雇工应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每人每月只需缴纳6元保险费即可享受工伤待遇。
同时,根据省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各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标准,5月1日起,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198元。
职工因工死亡
最高可获13万元补助
据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不幸遭遇工伤后,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是按照10个伤残级别分别为6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本人工资。如果职工不幸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获得6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福州地区为例,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95.8元,该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可获得1995.8×66=131722.8元的补偿。
同时,职工若因工死亡,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若无劳动能力,可每月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抚恤金设有上限,即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发生工伤事故
单位先行垫付治疗费
有关人士介绍说,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由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费,待工伤认定后持医疗费发票办理工伤待遇审批支付。
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报销医疗费。目前这15家医疗机构为定点单位: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福州市中医院、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福州市第六医院、福州市第七医院、福建省直机关医院、福建省煤矿中心医院、福建省老年医院、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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