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帮助四川灾区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规定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可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对于地震之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偷税、骗税违法行为的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纸质单证;出口企业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纸质单证,逾期未补齐单证的一律追回已退(免)税款。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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