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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职工持股大型国企 严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每经记者 刘琳 发自北京

  6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公布了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表示,将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据悉,这是针对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政策(征求意见稿)首次出台。

  《意见》对职工持股也在很多方面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与限制:职工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

  涉及上述行为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另外,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总金额等情况。

  对于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意见稿要求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半年内辞去所兼职务。

  对于从原有国有企业剥离出来、引入职工投资的新公司,《意见》对其经营范围也做了规定,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同时,国有企业应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在监督措施上,《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总金额等情况。

  专家分析

  不止针对中高层持股

  针对《意见》的发布,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告诉本报记者,政府对于国有企业职工持股问题一向持审慎态度。

  2007年,国资委曾叫停国企改制中职工持股进程。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贾小梁曾于去年4月份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 “京都论坛”上表示,国有企业改制当中职工持股还存在着很多法律问题,国资委在政策层面上已经对此加以限制。

  高梁认为,目前,人们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兴奋点还集中在中高层持股,而普通职工持股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种点缀。如果完全叫停职工持股,则可能会影响到管理层进行国企改制的积极性,而此次《意见》的发布,不仅重启职工持股的进程,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严明的规定,非常值得肯定。

  他同时指出,对于持股职工与业务关联公司及国企子公司的关系问题,以往的法规文件中并没有如此细致的规定,而《意见》诸项条例均遵循了国际惯例,可以防止一些国有企业管理层利用业务关联公司及分公司为自身输送利益。

  此外,高粱还谈到,在政企分开后,国有企业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是体制问题,而是监督不够。因此《意见》中的规定若要得到切实的落实,需要国资委对其下属国企加强监管力度。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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