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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 意见稿:鼓励中小国企职工自愿持股

  东方网6月19日消息: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
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已持有上述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2,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3,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来源:劳动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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