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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控国企持股权 严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继规范电力职工持股之后,国资委再次出手,将对职工持股及职工持股企业的投资限制进一步扩大至所有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6月18日,国资委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08年7月5日,社会各界均可参与。

  职工持股将严格控制

  《意见》明确表示,将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同时划定了鼓励和允许职工持股的企业类型。即: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进行职工持股方式的改制,但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禁止国有企业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则鼓励职工在主辅分离之后持有辅业公司股权;另外,允许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进行持股的探索。

  《意见》还特别规定,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下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的其他企业股权。

  严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为了防止出现各种关联交易,《意见》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具体为: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为防止借“主辅分离”之机向职工投资企业进行利益输送,文件还规定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已违规人员一年内须转让股份

  《意见》更要求国有企业加强管理。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对于所有已违规参与上述企业职工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意见》要求自文件印发后一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针对职工持股盛行时期的种种失控乱象,文件最后强调,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综合 财经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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