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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资人职责有望明确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记者昨日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国有资产法》草案将于下周提交全国人大二次审议,送交二审的国资法草案中与一审征求稿意见在总体架构、主要条款上无太大调整,个别条款中将对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地位加以确立和巩固。

  据了解,在16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委员长会议中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其他议程为: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等。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于6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因此,国有资产法草案将在下周进入二审程序。

  一位从事国资研究的专家表示,经过一审后的征求意见稿,已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但仍有进一步的争议。目前国资法草案二审的筹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即将进入二审的草案与一审征求稿意见相比,在总体架构、主要条款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在个别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文字上有一些小调整。该人士透露,二审稿中或将对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地位加以确立和巩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表示,围绕国资法的这些争议,从深层次看,实际上是关于政府角色的争议,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其中最核心的焦点问题是国资委的定位问题,而这一问题本质上是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定位问题。

  国资法草案的第二章,是目前草案中最大的进步,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国资委监管职能予以分离,分为全国人大常委的监督、审计部门、政府部门的监督等。

  但目前国资法草案还存在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希望在将来进一步加以完善。首先,目前国资法草案中对政府的定位还不够清晰;其次,5人结构应该是将来国资立法的合适架构,但草案中对于委托人、监管人的界定都不太清晰、司法人也未明确;第三,草案中对于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应该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编制应该加以明确;第四,国资监管部分也还比较混乱有待完善。

  此外,李曙光还建议,应明确金融资产的出资人,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国资委,从而负责金融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增值,并希望金融国资委能够纳入到二审稿当中去。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曙光则认为,国资法草案中应增设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条款。其内容包括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不良资产核销等几种资产处置方式。因为只有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制度才能构建起国有资产取得、使用、处置三个完整的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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