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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电价调整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答记者问

  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电价调整方案,决定自7月1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提高2.5分钱。同时,对煤价采取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电价调整方案,请问这次电价调整的背景?

  答:近两年电力企业成本增支因素较多。

一是电煤价格持续大幅攀升。据中电联和煤炭运销协会统计,2007年全国发电用煤平均每吨提高25元;今年以来,又连续两轮上涨近60元,两年累计每吨上涨80多元。电煤价格的大幅上涨,导致发电企业普遍出现亏损。今年1-5月份,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等中央五大发电集团公司中除华能集团略有盈利外,其余四个集团公司都出现了严重亏损,发电企业亏损面达到80%以上,部分发电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局面。二是电厂脱硫成本增加。火力发电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占排放总量的一半以上。为调动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设施的积极性,国家出台了脱硫加价政策,规定脱硫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2007、2008年共有2亿多千瓦燃煤机组加装烟气脱硫设施。去年全社会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4.66%,其中发电企业脱硫的贡献率占70%。三是“十一五”期间为提高电网输配送能力,电网企业每年增加投资3000亿元左右,增加了还本付息额的负担。另外,为鼓励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需要适当提高。提高电力价格适当补偿电力企业成本增支,有利于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能源资源节约。

  问:这次电价调整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疏导电价矛盾的基本思路:一是从严掌握,部分补偿电力企业成本增支;二是优化政策,促进电厂脱硫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三是区别对待,主要提高工商企(事)业用电电价;四是完善结构,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和工商企业用电同价。这次电价调整,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平均涨幅4.7%。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未作调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支持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对四川、陕西、甘肃省受灾严重的县(市)电价不作调整。同时,还对电网销售电价结构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一是全面推行城乡用电同价。目前尚有个别地区未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少数地区未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这次调价要求各地尽快全面实现城乡用电同价。二是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第三产业发展的意见,适当降低商业电价水平,逐步将现行非普工业、非居民照明、商业电价归并为工商业电价,并在此基础上执行峰谷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三是适当调整电价结构。进一步拉大各电压等级差价,并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适当提高基本电价在电价总水平中的比重。

  问:这次电价调整,对物价总水平有何影响?

  答:总体看,这次电价调整对物价总水平的影响不大。电价调整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其中,居民电价调整直接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其他用户的电价调整不直接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但会通过其终端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变化,间接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这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没有调整,不会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产生直接影响。粮食价格变化对物价总水平影响至关重要。农业和化肥生产电价不调整,有利于稳定粮价,进而稳定农业生产,减缓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工商企业用电价格调整后,对物价总水平影响有限。因为,一方面,大部分加工企业用电成本占总成本比重不大,电价调整影响成本增支很小,可以通过加强管理等措施承受消化;另一方面,一些高耗电特别是“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企业如电解铝、铁合金等,尽管电价调整会对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这些行业多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市场竞争激烈,电费成本增支通过提价转嫁出去受到制约。

  问:为何要对发电用煤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答:今年以来发电用煤价格持续大幅上涨,预计今后一段时间仍将呈上涨态势。一是国内煤炭价格与国际市场煤炭价格仍有一定差距。国际市场煤炭价格高于国内价格,会增加国内煤价上升预期。二是电煤供应偏紧。目前迎峰度夏备煤已经开始,煤炭需求增加,而占总产能约1/3的小煤矿还没有完全恢复生产。三是市场流通秩序不规范。部分地方政府采取措施限制煤炭出省,进一步加剧煤炭紧张的矛盾。这次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会对发电用煤价格产生拉动作用,为防止煤、电价格出现轮番上涨,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国发电用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促进煤、电行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

  问:这次对发电用煤采取了什么样的价格干预措施?如何保证价格干预措施落到实处?

  答:这次对发电用煤价格主要采取了最高限价的干预措施,即要求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同时,要求煤炭生产企业保障电煤供应。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为保证上述干预措施产生实效,一方面,我委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尽快组织开展全国煤炭价格大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广大煤炭用户举报的涨价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典型案件,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调整成品油价格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提高了国内成品油价格。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这次调整成品油价格的背景?

  答:去年11月份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国际市场油价继续攀升,特别是今年2月份以来涨速加快,2月19日、5月6日和5月21日先后突破每桶100美元、120美元和130美元,6月6日冲高至每桶138.54美元。中国原油消费近一半靠进口,由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的矛盾日益突出。炼油企业生产亏损加剧,造成了部分炼厂特别是地方炼厂停产和半停产,影响成品油市场供应。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再度出现排队加油、停供限供的现象。适当提高成品油价格,有利于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国内成品油供给,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石油资源节约。

  问: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综合考虑国际市场油价上涨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这次汽油、柴油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航空煤油价格每吨提高1500元,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调整。汽油和柴油的全国平均零售基准价分别由每吨5980元和5520元调整为6980元和6520元;上浮8%后的全国平均零售价分别为每吨7540元和7040元;折合每升约分别提高0.8元和0.92元。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由每吨5950元调整为7450元。

  成品油调价方案于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问:国家如何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

  答:为控制调价连锁反应,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均不得提高。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采取增加财政补贴、进一步清理不合理负担解决。铁路货运价格、民航燃油附加标准以及公路客运价格允许适当疏导,但必须从严控制,由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成品油提价带来的成本增支因素,防止价格水平不合理上涨。同时各地要继续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减轻经营者不合理负担的工作力度。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各地要切实做好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努力稳定价格总水平。

  问:成品油价格调整后,请问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缓解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

  答:为缓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国家财政加大补贴力度。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增加的支出,今年年初农资综合直补标准已作安排,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每亩再增加5元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给予补贴,对出租车行业给予补贴。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生活困难,综合考虑居民生活费用的提高,采取提高城乡低保补贴等措施给予补偿,从7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各项补贴中央财政即日下拨。

  问: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供应?

  答:一是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努力提高原油加工量,增加成品油产量;二是严格控制成品油出口,组织好成品油进口,增加国内市场供应;三是加大委托地方炼厂加工原油的力度,利用地方炼厂生产能力,增加成品油产量;四是加强运输协调和资源衔接,保证成品油的均衡供应,做到不限供、不断档脱销;五是加强需求侧管理,节约用油,合理用油。

  问:国家如何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答:在调整成品油价格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政策,以及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合谋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及时研究解决成品油市场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不得超6月19日结算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19日宣布:自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不得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

  7月1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19日宣布:自7月1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

  自6月20日起汽油、柴油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19日宣布:自6月20日起将汽油、柴油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航空煤油价格每吨提高1500元。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二、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三、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发改委发出通知做好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指出,为减少调价对群众生活的影响,控制调价连锁反应,对此次成品油调价增加的支出,采取以下综合配套措施:(一)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实行财政补贴。其中,对种粮农民在今年已增加的农资综合直补的基础上,财政每亩再增加5元补贴;(二)对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财政补贴,运输价格不提高;(三)从7月份起,城市低保人口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5元,农村增加10元;(四)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进一步清理不合理负担解决,价格暂不调整;(五)液化气、天然气、铁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各项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即日下拨各地。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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